居住证暂住证有什么不同
居住证和暂住证区别
1、管理手段不同:暂住证这种它主要就是采取传统人工登记管理方法,而居住证这种是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这两种都是体现了动态管理功能。
2、信息含量不同:暂住证信息含量较低、信息相对来说也是更新滞后,使用的形式比较单一。而居住证这种也是采用第二代芯片管理的技术,在居住证中依法采集居住证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和就业、社保等个人信息,这样它也就是提升了信息化管理水平。
3、服务功能不同:暂住证主要是作为政府对非户籍人员实施管理的工具。而居住证在进行管理的同时,为非户籍人员制定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提供更多更全面的公共服务。
居住证办理时间
居住证办理时限(必须依《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居住满半年以上):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申领人领取《居住证》时,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办理居住证的手续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房屋租住合同等资料及证件;
2、去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按要求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随同的,还需要同时填写《随同的未满16周岁人员情况》表、填写《居住证信息登记表》或者《临时居住证信息登记表》(以上两表,名称可能略有差别);
3、填写完上述资料后,在派出所采集好人相信息,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按时领取即可。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居住证与暂住证有什么区别,居住证的作用是什么
北京居住证与暂住证的区别如下:
1、证件受理和签发机关不同:暂住证是由派出所受理并制发给流动人员的,主要管理机关是派出所。而居住证的受理机关是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专门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受理审核,县级公安机关统一制证。居住证的日常主要管理机关是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流动人口只需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乡镇)申请就可以完成居住证的申领;
2、证件式样不同:居住证采用表面可擦写内置芯片式IC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式样、统一字样,实行一人一证制度。居住证记录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信息,其中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项目可反复擦写。居住证也可反复使用,到达新的居住证地址后,到居住地的居住证受理点重新签住,更改证件表面信息后就可以使用;
3、制证周期不同:居住证采用分散采集、集中制证的方式制作证件。首次申请证件的需五个工作日的制证周期;已经领取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员,改变居住证地址或证件延期的可持居住证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现场签注后就可以使用;
四、证件有效期限不同:居住证有效期限拟定分为临时和长期两种。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半年;长期居住证有效期为二年。
暂住证办理需要材料:
1、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2、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原件、复印件等资料;
3、提交暂住证专用照片2张。
综上所述,居住证与暂住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待遇上。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与暂住证区别在于:
1,办理的条件不同。
居住证办理要求公民要求公民在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才可以申请办理,而暂住证办理,只要求公民在当地居住就可以办理,没有时间以及条件限制。
2,所享受的便利不同。
居住证办理以后,是可以在当地享受异地办理证件,异地就读,异地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而对于暂住证办理,其主要作用只是登记公民异地居住无法异地享受公共服务。
公民申请办理居住证以后,是可以按照国家文件规定,享受以下服务以及便利: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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