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二线班值班制度
1、各病房实行24小时医师值班和听班(科主任)制。科主任保证24小时手机开通。2、值班医师必须是已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登记的医师,凡未在我院执业注册的医师不得安排独立值班。进修、实习人员等可安排跟班学习,参观人员不得安排值班。3、任何时间病房不得无本院医师值班。值班医师应坚守岗位,值班期间不得因私外出,午间、夜间必须在病房值班室值班。4、值班医师应经常巡视病房。接到患者病情发生变化的通知时应立即前往视诊。如因故(如外出紧急抢救、急症会诊、手术等)离开病房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时间及联系方法。在值班医师暂离病房期间,病房的值班工作由科主任安排人员替班。职能部门将随时抽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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