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和党组织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1、人数不同:
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人数虽然不足3名的,可以和临近单位的党员成立联合党支部。党组并无人数规定而是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派出性机构,在上述组织中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
2、党组织的所属不同:
党支部是基层单位,一般属于私营企业,学校,工厂等。其中人数多的称为党委,人数少的称为党支部。党组则是在机关单位、经济文化组织等的派出单位。
3、党组织领导权力不同:
其中党支部领导并无任何实际权力。党组领导一般担任一把手,例如市委书记、省委书记、县委书记等。
法律依据:《中国***章程》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政治协商是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
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是中国经过长期探索,建立起来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行之有效,具有巨大优越性,在整合社会关系、促进民主监督、提升决策效率等方面展现出独特优势,有力促进了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生活改善。
历史背景: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协商民主”第一次写入中共最高规格的文件;一年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正式从地方性和局部性实践上升为国家战略,从政治领域扩展到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从一种工作方法上升为制度。
渠道形式:
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七种协商渠道,极大丰富了民主形式、拓宽了民主渠道、加深了民主内涵。
政治特点:
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协商民主有利于整合社会关系,减少社会矛盾,扩大社会共识。多党竞选制度追求“赢者通吃”,容易造成利益排斥、分歧扩大。而协商的本质则是寻求利益交集,找到最大“公约数”,促进共同利益形成。
通过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把各民族、各党派、各阶层、各方面人民最广泛地团结起来,把方方面面的力量汇聚起来,形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大合力。协商民主有利于促进民主监督,提高民主质量。
协商民主所具有的公开性、平等性和广泛性等特征,可以最大限度地将少数人和多数人的利益整合起来,从多方面进行民主监督,提高民主质量。协商民主有利于提升决策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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