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里“定作人与承揽人”,“发包人与承包人”这两组概念有什么区别?
”定作人“和”承揽人“,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两组称谓,分别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章、承揽合同。
259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并顺延履行期限,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268条、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6章、建设工程合同。
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合同,适用于承揽合同的规定。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自269条至287条、共19条、其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发包人或承包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但是盖章法律规定最后一条也就是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承揽合同之中,259条是承揽人(承包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268条规定了定作人(发包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但是附带了如果给承揽人(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
此外,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之中的93、94条的规定适用所有合同的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也适用建设工程合同
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各是什么?
法宝人和承包人的区别有:定义不同,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义务不同,承包应人确保 建设工程质量 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人应支付价款,接收工程。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区别:
1.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2.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3.分包人是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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