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被执行人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什么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被执行人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区别为:
1、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规定中所指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人名单,
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其中包括:
以及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还有涉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另外对于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后是关于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目前百度与中国人民最高法院的官网的数据已经完成了对接了。现在只需要通过百度搜索“失信被执行名单”就能够获得查询系统,再输入相关的姓名或者身份证号,就能够获得相关的失信情况,其次是到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查询,流程也比较简单。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别
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部门,监督国家公务人员行为,也可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提起公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一个市的最高级别法院,在本市所有法院中级别最高。
最高人民法院指国家最高法院,在全国所有法院中级别最高
高级法院指导监督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指导监督基层法院
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你家的案子先在中院审理了,不服后提起上诉,就是二审,只能上诉到高院,第二审就是最终判决了,不能再上诉了。
法律分析:中级人民法院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上级为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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