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狗-知识改变命运!
--

一审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是丫丫呀12个月前 (12-05)阅读数 14#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程序法院

你要详细的 这是从网上摘抄的

可以参考

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

第二审程序虽然与第一审程序一样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诉权而产生的,但两者却存在着以下区别: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一,大道的审级不同。一审程序是案件的第一审法院适用的程序,而二审程序却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适用的程序。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二,大道的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行使了起诉权,二审程序的起因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起诉权与上诉权虽然同属诉权,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行起诉权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上诉权的直接目的是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以改变一审裁判,从而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终极目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三,大道的任务不同。第二审程序除了完成同一审程序的相同任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纷以外,还担负着检查、监督下一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四,大道的适用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适用二审程序,二审程序中没有规定的,应适用普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五,大道的裁判的效力不同。二审法院对第二审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后立即生效,为终审判决;而一审案件的裁判有生效与不生效之分,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诉权。

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

法院在一审和二审阶段都存在变更罪名问题。这种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或者一审法院判定的罪名的变更,所导致的是一个未经起诉、未经被告人一方进行有效防御、未经法庭质证和辩论的新罪名,被法院强加给被告人。这一新罪名的认定,或许更加符合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却剥夺了被告人有效地参与该判决制作过程的机会,使得变更起诉带有强烈的补充追诉意味。

在一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在案件证据不足、胜诉无望的情况下,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法院经常以裁定的方式予以准许。而在检察机关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再次提起公诉时,法院也会轻易地予以接受。在这里,提起重复追诉的尽管不是法院,而是检察机关,但法院本身却成为检察机关任意实施重复追诉的协助者。可以说,由反复撤回起诉和重新起诉所导致的重复追诉问题,既是检察机关公诉权滥用的结果,也是法院未能维护公平游戏、公平竞赛所直接造成的。

在二审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未曾上诉、检察机关未曾抗诉的判决内容,也主动进行所谓的“全面审查”,从而陷入“不告而理”的境地,违背了司法裁判的被动性原理,也丧失了基本的中立性和超然性。既然对于一审判决某些内容,控辩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也都坦然接受,那么,法院自行发动起对这些部分的重新审查,这岂不是主动发动诉讼吗?

在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是直接改判无罪,而是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这既明显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使得那些检察机关没有将自己的指控证明到法定最高标准的案件,又重新成为审判的对象。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所导致的,往往是一审法院的补充调查,甚至案件由法院往检察机关甚至公安机关的一再退回补充侦查。在国家刑事追诉体系中,法院事实上成为其中的一个链条和环节。这最终所带来的是法院中立裁判者的彻底丧失,以及法院审判“异化”为刑事追诉活动的格局。

最后,法院以生效裁判在事实或法律上“确有错误”为名,主动发动“审判监督程序”,将已决案件主动纳入再审程序。这既有着明显的“不告而理” 的意味,违背了司法裁判的被动性原理,也导致法院成为直接发动再次追诉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发现原审判决所作的无罪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发现原审判决量刑 “畸轻”的,都可以主动发动再审程序。这种以将被告人治罪或者加重刑罚为直接目的的再审,或许会纠正个案中的一些“错误”,却直接使法院处于刑事追诉者的地位,从而代替检察机关从事公诉职能。况且,在一个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甚至已经处于执行过程的案件而言,法院不惜冒着损害司法威信、任意悔判的风险,而去对同一公民的同一行为再次发动刑事追诉。这无论如何都与司法的中立性和超然性背道而驰。

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

法院在一审和二审阶段都存在变更罪名问题。这种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或者一审法院判定的罪名的变更,所导致的是一个未经起诉、未经被告人一方进行有效防御、未经法庭质证和辩论的新罪名,被法院强加给被告人。这一新罪名的认定,或许更加符合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却剥夺了被告人有效地参与该判决制作过程的机会,使得变更起诉带有强烈的补充追诉意味。

在一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在案件证据不足、胜诉无望的情况下,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法院经常以裁定的方式予以准许。而在检察机关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再次提起公诉时,法院也会轻易地予以接受。在这里,提起重复追诉的尽管不是法院,而是检察机关,但法院本身却成为检察机关任意实施重复追诉的协助者。可以说,由反复撤回起诉和重新起诉所导致的重复追诉问题,既是检察机关公诉权滥用的结果,也是法院未能维护公平游戏、公平竞赛所直接造成的。

在二审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未曾上诉、检察机关未曾抗诉的判决内容,也主动进行所谓的“全面审查”,从而陷入“不告而理”的境地,违背了司法裁判的被动性原理,也丧失了基本的中立性和超然性。既然对于一审判决某些内容,控辩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也都坦然接受,那么,法院自行发动起对这些部分的重新审查,这岂不是主动发动诉讼吗?

在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是直接改判无罪,而是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这既明显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使得那些检察机关没有将自己的指控证明到法定最高标准的案件,又重新成为审判的对象。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所导致的,往往是一审法院的补充调查,甚至案件由法院往检察机关甚至公安机关的一再退回补充侦查。在国家刑事追诉体系中,法院事实上成为其中的一个链条和环节。这最终所带来的是法院中立裁判者的彻底丧失,以及法院审判“异化”为刑事追诉活动的格局。

最后,法院以生效裁判在事实或法律上“确有错误”为名,主动发动“审判监督程序”,将已决案件主动纳入再审程序。这既有着明显的“不告而理” 的意味,违背了司法裁判的被动性原理,也导致法院成为直接发动再次追诉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发现原审判决所作的无罪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发现原审判决量刑 “畸轻”的,都可以主动发动再审程序。这种以将被告人治罪或者加重刑罚为直接目的的再审,或许会纠正个案中的一些“错误”,却直接使法院处于刑事追诉者的地位,从而代替检察机关从事公诉职能。况且,在一个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甚至已经处于执行过程的案件而言,法院不惜冒着损害司法威信、任意悔判的风险,而去对同一公民的同一行为再次发动刑事追诉。这无论如何都与司法的中立性和超然性背道而驰。

一审二审三审都有什么区别

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两个个独立的审判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再审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其特点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引起再凳姿锋审程序的发生,即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提起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二)提起方式不同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三)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

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四)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五)审理的理由不同

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六)适用的程序不同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再审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不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就是适用第二审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理第一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第二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再审程序,不论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不得迳行判决。

(七)审结期限不同

一审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第二册竖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枣晌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主观:

一审二审再审的区别是: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内容声明:本文中引用的各种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媒体、协会等机构)的官方网站或公开发表的信息。部分内容参考包括:(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参考使用,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本站为非盈利性质站点,本着为中国教育事业出一份力,发布内容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接任何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