稠州银行是正规银行吗?从四个方面分析其正规性!
稠州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正在京东金融中热销,那么稠州银行是正规银行吗?实际上稠州银行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1987年6月成立,至今也有30年的时间了。并且在我国成立的银行的条件非常严苛,不正规的银行基本是不存在的。
1、成立背景的正规性
稠州银行全名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前身是义乌市稠州城市信用合作社。义乌市稠州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在1987年6月成立的,在2005年完成了股份制的改造,2006年8月经过了银监会的批准,稠州银行正式成为股份制的银行挂牌上市。从成立的背景来看,稠州银行的非常正规的商业银行。
2、业务范围的正规性
稠州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发行金融债券等等。我们可以看到与国有银行并没有什么不同,只要是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稠州银行都可以开展。因此从稠州银行的业务范围来看,这个银行也是正规的。
3、理财预期收益的正规性
以稠州银行在京东金融中的凡荣结构性存款为例,96天期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天期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与其他的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比,确实要略高一点。但与同等期限的理财产品对比,这个预期收益率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的。
4、资产规模的正规性
银行的资产规模,往往可以看出该银行的经济实力以及运营能力。稠州银行从1987年至今,已经成为了一家资产超过2000亿,存款超过1000亿的商业银行。稠州银行连续5年挤入了全球银行500强的榜单,也从侧面证明了该银行是非常有实力、竞争力的商业银行!
总结:稠州银行是正规的银行,具备一般银行的功能与业务。大家在选择商业银行进行投资时,可以参照以上几个元素,毕竟银行的正规性大同小异,但自身的业务能力与业务水平就可能存在明显的差异了。
浙江稠州银行属于什么银行
大银行。之前是有五大之说,也有四大之说。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这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四大行”。“五大行”之说以前就有,除了四大行以外,再加上一个交通银行。交行的历史早,是旧中国四大银行之一。1986年重组,成为新中国第一家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所以,也有把交行和四大行并称为“五大行”的说法。
“四大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工,农,中,建),亦称中央四大行,其代表着中国最雄厚的金融资本力量。
“五大银行”是指国有的五个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工,农,中,建,交)。
没把交行纳入四大行的缘由很多,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对商业银行的定位,比如四大行是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而交行虽然说也是国有银行,但是股份制改革实行的最早,完成股份制改革的时候中农工建四行还没脱离行政色彩,所以交行就显得尤其特殊,再将交行与前四行并列一起不合适,于是四大行的称呼就指中农工建四行。
交行脱离国家行政单位色彩比较早是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我认为还是从业务、资产规模上来看,交行的体量相比中农工建的确偏小,称不上五大行。
还有一个原因是交行的总部实际上是在上海,近年来才成立了双总部。其实所谓四大行五大行的只是个称谓。一般按资产规模上来说四大行,确实是工农中建这个排序无疑了。
扩展资料:
1、中国工商银行。简称ICBC,成立于1984年1月1日,是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
2、中国建设银行。简称CCB,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
3、中国农业银行。简称简称ABC,成立于1951年,总部位于北京市。
4、中国银行。简称BOC,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于1912年2月5日正式成立。
5、交通银行。简称BOCOM,在1908年时建立,总部设在上海市。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属于城市商业银行,其前身是义乌市稠州城市信用合作社,在2016年8月,通过银保监会的批准,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
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和特殊群体,其前身是20世纪80年代设立的城市信用社,当时的业务定位是: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为地方经济搭桥铺路。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特别是第二处,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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