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和没收的区别
收缴和没收的区别:
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没收即将个人的财、物等违法违规所得罚没,收缴。更深层次的理解可分为:刑罚的一种,即没收财产。
诉讼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罪犯用于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政管理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用于违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没收。
行政处罚的一种,如没收违反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革命措施的一种,如新中国成立后没收地主土地、官僚资本。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第一百六十九条 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法律分析:收缴的对象是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追缴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没收的对象是非法财物、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对已经依照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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