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与传唤有什么区别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如下:
1、强制性不同。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性质不同。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而传唤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3、适用的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
4、实施主体不同。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
一、拘传的注意事项如下:
1、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4、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5、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二、传唤的条件如下:
1、传唤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2、传唤地点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
3、传唤时间是一般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
总而言之,拘传与传唤的区别在于强制性不同、性质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以及实施主体不同。拘传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具体来说:(1)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
(2)适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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