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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俸禄是什么

一语惊醒梦中人1年前 (2023-12-05)阅读数 8#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俸禄官吏

包括禄米、土地、俸料三项.我找找具体的哈.

一)禄米。《新唐书·食货志五》云:“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文武官给禄,颇减隋制,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二品五百石,从二品四百六十石……”递至从九品为30石,都是每年供给一次,外官无禄。至贞观初年,中书舍人高季辅建言:“外官卑品贫匮,宜给禄养亲。”此后,规定外官比京官低一等给禄,一品以50石为一等,二品三品以30石为一等,四品、五品以20石为一等,六品、七品以5石为一等,八品、九品以2石5斗为一等。若无粟则以盐代禄。此外,百官在年终考核中得到上考者,可得到奖禄一季或一年。

二)土地。在均田制度下,唐代职事官、散官、封爵、勋官等均可按品级受职分田和永业田。据《新唐书食货志五》载,一品有职分田12顷,二品10顷,递至九品2顷,皆给百里内之地。诸州都督、都护、亲王府官二品12顷,三品10顷,递至九品2顷50亩。武官、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递至队正、队副80亩。此外,又有永业田,亲王100顷,职事官一品60顷,郡王、职事官从一品50顷,国公、职事官从二品35顷,县公、职事官三品25顷,递至九品2顷。上柱国30顷,柱国25顷,上护军20顷,护军15顷,散官五品以上给同职事官。如果职事官被解免者,则追回田亩,若被除名者,则仅受口分之田,若袭爵者,不另给田亩。这些规定,只是政府的一种限田措施,并不能实授其地。不过,《食货志五》说:“凡给田而无地者,亩给粟二斗”。但从白居易的《问议百官职田》看,唐代官员从政府那里所得土地收入主要还是靠职分田。职分田一般按每亩收六升的租率出佃,所谓“依品而授地,计田而出租”。

(三)俸料。唐代官员的俸料制是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制定的。所谓俸料,包括月俸、食料、杂用,职事官又有防合或庶仆(一品至五品有防合。一品防合96人;六品至九品有庶仆,六品有庶仆15人)。这套内容复杂的俸料制,至唐玄宗时才合为一项。《新唐书·食货志五》说:“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令百官防合、庶仆俸食杂用以月给之,总称月俸”。唐代官员的俸料法定额数与实际收入往往差别很大,这在地方官尤其为甚。其俸钱的来源有几个方面,或以公廨钱充,或以户税充,或以青苗钱充等等。 隋唐五代的官员,按规定到了七十岁是要退休的,称之为“致仕”。官员请求致仕叫做“乞骸骨”。如果不满七十但疾病缠身者,也可提前要求退休。反之,若精力充沛,体魄健壮者,虽年过七十也可继续留任。五品以上官员退休,本人应直接上奏皇帝批准,六品以下退休者,则只要尚书省按规定统一办理即可。致仕之后,若有特殊需要,也可再度出仕。官员致仕时可享受一定的待遇,据《唐会要·致仕官》说,有的可以加官一级,有的只是换了一个官名而品秩并未改变(致仕后,例晋一级,至宋代才成为制度)。在经济待遇方面,五品以上者致仕,终生可以享受半俸,特例可给全俸。六品以下者,旧制前四年给半俸,天宝时令给至终身。此外,三品以上致仕者还享受朔望听朝参,其班列在本品现任官之上,以表尊崇。这些制度和规定对于鼓励官员退休是有一定作用的。

转自中华历史网

唐朝俸禄是什么

禄 俸禄 拼音:fèng lù 释义: 古代皇朝政府按规定给予各级官吏的报酬。主要形式有土地、实物、钱币等。中国古代俸禄制度的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商周时期因官职同爵位相一致,并且世代相袭,俸禄实际上是封地内的经济收入(不包括上缴给政府的部分) 。即俸禄表现为土地形式,封地的大小是各级官吏的俸禄标准。春秋末期至唐初主要以实物作为官吏的俸禄。 春秋末年,世卿世禄制度逐渐瓦解,各诸侯国王为争霸图强,纷纷选拔任用贤能之士,以雇佣方法据其职务高低,给予不等的实物 ,如以粟做为俸禄,从而达到招贤强国的目的。战国时期,实物俸禄在各国得以普遍推广,计量单位由斗改石。汉代,俸禄制度开始正规化。朝廷按官吏不同级别,给予相应的俸禄。 东汉初年,又规定凡官吏俸禄,钱币与实物各半。至南朝梁时,官吏级别实行九品制,俸禄亦依此而推。北齐官吏级别亦行九品制,但俸禄不以粟计,而以帛计。隋代俸禄又以粟计,一年分春、秋两次发给官吏。其级别也更正规,如一品为九百石,自一品至正四品之间各级相差一百石。唐继隋制,然亦有小异:京外官吏俸禄比京官次等;于主要俸禄之外 ,据官吏品级给予俸食,用于雇佣警卫及庶仆人员,即统称之“俸料钱”。唐中期至清末,俸禄以货币为主。俸料钱在官吏的全部俸禄中所占比重已超过一半之多。同时,因货币在税收结构中成分增加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唐之俸禄制度已由实物完全向货币化发展、转化。开元二十四年( 736 )唐玄宗正式改革俸禄制度,统一了俸禄的等级与形式。唐代以后,虽然有时仍然将实物乃至土地作为俸禄,但实行的基本是以货币为主要形式的俸禄制度。 俸禄制度要求官吏在享受俸禄的同时履行一定的职责 。若官吏违反朝廷有关法令,或有渎职行为,其俸禄便要相应扣除。早在汉代就已对官吏实行罚俸制度。唐代规定,凡文武官员在朝堂上不守礼仪,罚一月俸;举凡推荐人才不当 ,处理公文稽迟,科举考试泄题,无故超假等失职行为,皆处罚俸。至清代,罚俸制度更加严密,如官员在官署酗酒、赌博、推诿等,均要受罚俸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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