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招标公告和招标预告的区别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很多朋友不太清楚招标公告和招标预告有什么区别,为了增进大家的了解,今天小编就来简述招标公告和招标预告的区别,一起看看吧!
招标公告和招标预告的区别
1.招标公告是指招标单位或招标人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工程建设、合作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和要求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一种文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投标活动有利于促进企业良性竞争,促进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于招标者来说,通过招标公告择优合作,可以节约成本或投资,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或交货期,确保工程或商品项目质量,促进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
2.招标预告是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这一阶段主要是通知潜在投标人或邀请合格投标人来购买或领取标书,参与投标的一个阶段。
3.招标公告比招标预告更明确招标合同中的条件。
4.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合同的事项与招标时间,招标预告则没有。
5.招标公告与招标预告均不能是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要件中的要约。招标预告不是要约,因其没有订立合同的明确条件。
6.招标公告虽有要约的形式但法律上明确规定,招标公告、广告等不是要约,发出人明确作出表示的除外。
7.招标公告的种类
(1)按照招标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建筑工程招标公告、劳务招标公告、大宗商品交易公告、设计招标公告、企业承包招标公告、企业租赁招标公告等。
(2)按照招标的范围来划分,可以分为国际招标公告、国内招标公告、系统内部招标公告和单位内部招标公告等。
(3)按照合同期限来划分,可分为长期招标公告和短期招标公告两类。
(4)按照招标环节来划分,可以分为招标公告、招标通知书、招标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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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适用对象不同:预售登记仅仅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一种合同的登记备案,而预告登记对权利人主张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售登记保全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预告登记保全的是权利人的请求权。申请主体不同:根据预告登记理论,其申请主体为享有请求权的权利人,义务人为不动产的现实物权人。而在预售登记实践中,申请人大多为预售人,而同时其又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法律依据不同:目前仍有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强制预售房屋进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体现出较强的行政性质。而预告登记体现为登记权利人依据私法行使权利的行为。效力体现不同: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权利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与破产保护的效力等。而我国对预售登记仅有应当进行登记的规定,并没有对登记效力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存续时间不同:预告登记由于一些特定事由的出现而消灭,不会永远存续。而我国法律与行政法规、规章并未规定预售登记的消灭,致使预售登记存续时间比较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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