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强买强卖属于什么行为
法律主观:
强买强卖不一定属于刑事案件,需要依照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 (2)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 (3)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不能惯着,坚决拒绝。
对于新闻中的卖花女孩,我一点都不用同情。自古买卖讲究的就是公平公正,你情我愿。如果我喜欢你的花,或者在此情此景下想买束花烘托一下气氛。那么没问题,你的花我买了,我买得高兴。可这花是你硬塞给我的,也许十块钱不是很贵,但破坏了我的心情,让我难受。此时的花,在我眼里就和垃圾没有什么区别,不仅是垃圾,而且是屈辱,是自己不能强硬拒绝自己不喜欢的事物的屈辱。
遇到这种情况,躲远一点是我的底线。如果硬要纠缠,就说没钱,把花还回去,不能惯着。小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有些人就是利用对孩子的同情,不好意思拒绝而强买强卖。这样对孩子的成长也不好,真不知道有些家长是怎么想的,基本的交易常识不该教一下吗?孩子赚钱谋生,大家愿意的可以支持,不愿意的就不能强求,不然不仅是强买强卖,还道德绑架了。如果放任这种行为,他们就会以为这是理所当然,这样长大的孩子,会留下错误的认识。这远比所谓的伤害自尊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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