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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的权利区别

乐乐10个月前 (12-05)阅读数 5#综合百科

安理会所有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权,但对实题表决时,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的有所不同。

安理会讨论的问题分为程序问题和实题两类。程序问题,是指通过和修改议事规则,设立必要附属机构,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邀请安理会之外的国家参加会议等问题。除此之外的问题通常被称为实题。

实题则必须由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来决定。同时,每个常任理事国对实题都拥有否决权,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都可否决某项议案。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

扩展资料

根据《联合国宪章》

第二十四条

一、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

二、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为履行此项职务而授予安全理事会之特定权力,于本宪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内规定之。

三、安全理事会应将常年报告、并于必要时将特别报告,提送大会审查。

第二十五条

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维持,以尽量减少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于军备起见,安全理事会借第四十七条所指之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应负责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的权利区别

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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