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与警告有什么区别?
通报批评与警告的区别:
警告处罚适用范围广泛,既可适用于自然人,也可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通报批评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则只适用于违法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适用于自然人。
处罚内容不同,即损害的权益不同。警告主要是对被处罚人在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而通报批评则是对被处罚人的荣誉或者信誉造成损害。
形式不同。二者虽然都是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但通报批评则是通过报刊或政府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的,造成的影响大;警告则只是以警告处罚书的形式下达给本人或只在很小的范围内使人知晓。
处罚程度不同。通报批评由于其造成影响的范围广,因而其处罚程度比警告处罚重。
处罚方法不同。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通报批评的含义:通报批评实际上是由“通报”与“批评”两个概念复合而成的。“通报”是指上级机关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下级机关或本机关内部职工。而“批评”是指对缺点和错误所提出的意见,目的是希望对方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由此来看,广义的通报批评是指某一主体将行为人的有关缺点和错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希望行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一种措施。这里,通报批评的实施主体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还可以是某一组织,如党组织对党内违纪问题的通报批评。
分类:行政机关所实施的通报批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或者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通报批评只是一种行政处分。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公布,以导致其声誉和信誉造成损害,既制裁和教育违法者,又广泛教育他人的一种措施,这时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实践中,药品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涉药企业所做的通报批评就属于后一种。
警告的含义: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公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纪,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
内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违纪,应当予以及时改正,如仍进行或不停止此种违法行为,将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记过、记大过,即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过错予以记载,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
警惕和警戒的区别
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主体不同、适用不同以及法律后果不同等,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是司法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对有关机关依据法规对信项的受理、答复、转送、训诫等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训诫也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需要予以训诫的,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训诫;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1、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2、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3、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行政机关根据违法人员的实际违法行为,可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接受相关处罚,并基于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但涉及到训诫的相关认定显然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并依据规定的程序来对犯罪分子进行警示教育。
警惕一般强调预防,思想上,可能是以前就已经知道的,或者是保持比较长时间的敏锐感觉,警戒一般用于军队或者官方武装力量这类的。
警戒是防敌袭击和侦察的警卫措施。是战斗保障的内容之一。警戒通常分为对地面警戒、对空警戒和对海上警戒。和对敌人的一种防伪手段对我方的军事防御的一种保障。防敌袭击和侦察的警卫措施。是战斗保障的内容之一。警戒通常分为对地面警戒、对空警戒和对海上警戒。对地面警戒,又有战斗警戒、行军警戒、宿营警戒和直接警戒。目的是及时发现敌侦察、破坏、突然袭击,掩护部队机动、展开、战斗和休整。
警戒一词,始见于《六韬·虎韬》:“视我军之警戒,至而必还”。作战、宿营时,就有派斥候、游兵或散骑,作为警戒。随着军事技术的发展,警戒的范围扩大,种类手段增多,并成为对地面、海上和空中的全方位、立体的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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