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一、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从犯罪定义,可以看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事处罚性。犯罪所固有的三个基本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和标准,并与一切非犯罪行为相区别。
(一)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危害社会的特性,即行为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还要考虑如下因素:(1)行为侵害社会关系的性质。这是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首要因素。(2)行为的性质、手段、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3)行为人的自身情况和主观因素。
(二)刑事的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不是指一般意义的违法,如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等等,而是专指对刑事法律的违反。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犯罪的规定。
(三)应受到刑事处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有其法律后果,如民事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民事处分,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分,而犯罪才应受到刑罚处罚,而其他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刑罚处罚。
二、区分法定之罪的罪与非罪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尤其是其中“但书”的规定加以区分。
该条规定了犯罪的定义,“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将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开来了。而“但书”包含了以下三个内容:
1、这里所指的是,行为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还不严重,因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不存在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问题,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不适用此“但书”的规定。
2、适用但书的规定,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A情节显著轻微,B危害不大。“情节”指影响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情况,如行为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一贯表现、目的、动机等;“显著轻微”指明显不严重、不恶劣。
3、“不认为是犯罪”,意指不是犯罪,不是“不以犯罪论”。否则,“但书”就成了区分“以犯罪论与不以犯罪论的界限”了,而不是在用以区分罪与非罪。
(二)根据总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或排除犯罪的条件区分。
1、主观上行为是否基于罪过而实施。因为传统刑法认为只有犯罪符合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才应认定为犯罪。
2、主体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没有刑事责任,绝不可能适用刑法;只有刑事责任存在才能适用刑罚。”而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主要有两种:1、个人的智力、知识因素,2、精神因素。具体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严重缺陷等。
3、是否属于正当行为。“正当行为,即指客观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形式违法性的行为。”正当行为虽形式违法,但本质上无社会危害性,故而排除了犯罪性,当然为非罪行为。这类行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职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基于权利人自愿或承诺的损害、法令行为等七种。
(三)根据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区分具体罪的罪与非罪。
分则对其所规定的犯罪,大都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要件,符合则为罪,否则为非罪。1、行为是否违反某种法规或规章制度。2、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这是从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途径区分了罪与非罪。刑法理论中,情节犯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为构成犯罪的限制性条件。有严重情节则为罪,无则非罪。3、后果是否严重。广义讲,它还包括数额是否较大的情形。它的意义多更在于区分结果犯的罪与非罪。4、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特定的犯罪,对于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有的要求故意,有的要求过失。主观方面便成了特定罪名成立与否,有时是罪与非罪的标准了。另外,主观上是否明知特定事实是否具有特定目的,也是罪与非罪的标准。如窝赃、销赃罪便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5、客观上,是否使用法定方法、是否在法定地点、时间实施行为。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求使用暴力的方法、非法狩猎罪对时间或方法作了要求。6、是否为首要分子。在共犯中为了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对有些聚众性犯罪,刑法规定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例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三、区分罪与非罪的意义
(一)指导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法律总是滞后的、也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并尽可能地完善,尽可能地符合社会理性与自然正义,真正成为“善良公正之技艺”,刑法当然也不例外。
(二)指导刑事司法。刑事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审判工作实践中,归罪于人应严格依法定罪,“有法有罪,无法无罪”,在判定是否有罪时,依法定罪同时应以自然之罪理论为指导,虽违反规定而不具备罪的本质,一般不应定罪。
(三)进一步理解犯罪的本质、概念、特征,以及法定之罪与自然之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本质严重的社会危害是划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也进一步明确了犯罪概念与特征,区分了自然之罪与法定之罪的关系。
重婚罪与非罪的区别有哪些 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您好!
1、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 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 不构成重婚罪:
(1)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3、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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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劫罪构成的主体有两个,第一个是抢走公私财物,第二个是用暴力手段对财物持有者造成了伤害。二者必须同时存在才可犯本罪。比如你有第一个没有第二个,就可以定为抢夺罪、偷窃罪。你有第二个没有第一个,就可以定为寻衅滋事罪、故意伤人罪。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抢劫罪是通过暴力手段且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方式抢夺财物。抢夺罪则是在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抢夺财物。
简单讲,二者的区别就是在于受害人有没有因此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
如何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是指已经登记结婚的,又于他(她)人以夫妻名誉同居的。
什么是欺诈罪,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都可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欺骗方法取得对特定财物的不法占有状态,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实施欺骗的目的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是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
三是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
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二者相区分的关键所在。除非常典型的情况下,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都是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来推定的。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我们可以根据其客观行为表现以及行为效果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必须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活动为基础事实,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只有从行为人的诈骗技术过程、各个行为环节着手,综合所有事实,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可能,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一般来讲,借助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须综合考虑、审查分析以下几个要素:
1.要看合同主体身份是否真实;
2.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3.要审查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
4.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5.要审查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6.要审查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
7.要审查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
8.要审查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
消防责任事故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和失火罪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界限: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区别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造成的事故是造成了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即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使生产、工作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否则不构成本罪。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科学研究失败的界限。区别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行为人是否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区别:犯罪主体的要求不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决水罪及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特殊主体,后四种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违章发生重大事故,后四种在一般日常生产、生活中忽视安全、行为不慎发生的。区别对比:(1)与危险品肇事罪的区别在于发生事故的场合不同;(2)与失火罪等的不同在于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火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其它答案爱上自然静肤的完美体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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