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特殊病门诊报什么区别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1.特殊病种门诊应在人民医院医疗保险服务部(或协议约定的定点医院)就诊;若确需转外地医院就诊的,由医疗服务部(或协议约定的定点医院)出具证明,经社保中心批准。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2.一个结算年度内,特殊病职工起付标准:1000元,城镇居民起付标准:500元。起付标准以内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报销,职工报80%,居民报40%(注: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3.药品、诊疗项目报销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执行。
4.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仅限于已审批的特殊病种。
5.报销时携带医保IC卡、特殊病种门诊发票、病历、处方等相关材料。
6.特殊病种在定点门诊部就诊凭医保IC卡结算,转诊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先由自己垫付后送社保中心报销。
7.每次就诊时,请仔细核对发票上的姓名、财务公章。
⒏每次配药量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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