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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围殴一个人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还是群架?会受到什么制裁

梵高12个月前 (12-05)阅读数 5#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校园行为

五个人围殴一个人伤势不够轻伤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10至15日拘留,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伤势严重程度在法医鉴定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则触犯故意伤害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

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故意伤害罪

关于校园欺凌的定义,国外一般认为主要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倚强凌弱,双方在力量上存在差异;二是有重复性,也就是反复实施;三是造成伤害后果。在中国如何处理校园欺凌、如何定义校园欺凌?“在中国认定是否构成校园欺凌,我认为主要应考虑以下四个要素:首先校园欺凌指的是学生之间发生的行为;二是主观上存在故意,即蓄意或恶意欺负其他学生;三是通过肢体、语言或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或侮辱行为;四是造成伤害后果。”佟丽华介绍。

就这四个要素来说,主观故意有时很难判断,同学之间通过肢体、语言和网络等手段实施的开玩笑、恶作剧等行为也可能会给其他同学造成伤害,也就是说,同样的行为和后果,有的可能是校园欺凌,有的可能就是同学之间开玩笑或恶作剧。具体如何认定,还需要结合同学之间的关系、双方日常表现等综合情况做出判断。

那么,这究竟是不是欺凌?究竟谁来认定欺凌?是不是校方认为不是欺凌而是“逗你玩儿”就不是欺凌?著名教育学者熊丙奇认为调查、处理校园欺凌行为,在校园内也必须有合法的程序,不能就由学校行政主导调查———由于学校校方也是利益相关方,“事关”学校声誉,因此,就由学校行政处理,很可能被淡化处理,甚至不了了之。对于涉嫌校园欺凌这类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该由学校学生事务中心进行,学生事务中心成立由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社会人士代表(社区代表和人大代表)共同组成的调查委员会,进行独立的调查,并在调查中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学生的辩护,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罚,并告知学生,学生如果不服处罚,可提出申诉,学校事务中心再成立申诉委员会进一步启动调查,根据新的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五个人围殴一个人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还是群架?会受到什么制裁

什么是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有何区别?

在了解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区别之前,首先来了解几个概念。

校园欺凌:欺凌是一种不对等行为,只有攻击者在身体上、权力上或社会地位上强于受害者时,所进行的攻击行为才能被视为欺凌。校园中霸凌可以是一对一的,也可能是聚众行为(mobbing),即一群人对于某一个人的霸凌。

校园暴力:是指在学校、或校外附近地方发生的打架斗殴、侮辱谩骂等行为举止的事件,一般包括学生暴力、老师暴力、校外暴力三种。

其实,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之间只存在量的差异,没有质的区别。

校园欺凌主要表现是欺负弱小的同学,令受害者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有持续性,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校园欺凌不仅仅包括肉体上的折磨,还包括了区别对待的软暴力。比如:给同学取侮辱性外号与喝骂,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等等。较之前者,软暴力对孩子的自尊心和性格的伤害更大。

校园暴力则不局限于学校范围,是突发的,性质也更为严重。

但是,不管是暴力还是欺凌,都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构成心理问题,影响健康,甚至影响人格发展。如:恐惧、消沉抑郁、创伤后遗症、忧虑、胃痛、吸毒、酗酒、自残等。

校园欺凌主要包括哪些行为?

围殴打骂、狂扇耳光、强吞秽物、扒光衣服……屡屡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因其可以触动社会关注的“痛点”,往往在短时间内得到大量的关注、谈论。但和校园暴力不同的是,校园欺凌往往没有那么血腥、扎眼,不仅是学校,即使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往往认为并未出现严重身体暴力,没有殴打或者没有造成严重伤害。所以校园欺凌被很多人简单的认为就是一般的同学打闹、闹矛盾,在面对学生甚至家长的反映时,也往往并不足够重视。但必须承认,校园欺凌确实容易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心理伤害,有些造成严重后果。校园欺凌的主要行为可以划分为骂、打、毁、吓、传五个方面:

在言语上:起带有侮辱性的外号,或使用羞辱性的话语,嘲笑讽刺(阴阳怪气),散播关于他人的谣言,威胁、恐吓、强迫他人做ta不想做的事情,敲诈勒索,干涉他人的个人财物

在行为上:故意忽视:在群体中把你当透明人,或在他人试图与你交流时进行打扰中断,集结他人一起排挤孤立你,除此之外暴力行为、肢体攻击是校园中最常见的欺凌形式,却常常被认为是“小孩子打打闹闹很正常”。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由美国卫生公众服务部发布的校园欺凌主要的行为,其中最常见的类型是语言和社交,起外号、戏弄、散布谣言或谎言位居前三,值得注意的是这三项均属于“软暴力”,而打、扇耳光等暴力行为只占到29.2%。

据统计,2014年至2015年,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共43起。发生地既有大型城市北京、上海,也有欠发达的青海、广西、云南,从东北辽宁到南端省份海南都有发生。 据浙江大学《青少年攻击性行为的社会心理研究》调查则显示,49%的同学承认对其他同学有过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87%的人曾遭受到其他同学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

如何建立有效的预防、调查、处理及应对机制

其实在中国,频发的“校园欺凌”事件也引发了官方的关注。为治理校园欺凌,今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11月,教育部下发了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将专项治理纳入长效防治,提出“中小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等多个要求。但是如何将政策贯彻落实到学校的日常管理中,司法部门、学校、家长和学生在应对“校园欺凌”危机时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熊丙奇认为,防治“校园欺凌”,建立健全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惩戒机制极为重要,没有健全的处罚、惩戒机制,就无法给学生最基本的法规教育。“归根结底,治理校园欺凌,需要依法治教,尤其是明确法律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教育管理部门、社会、司法机关也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并坚持做到不越权、不缺位。针对不同的欺凌行为,只有综合发挥教育、行政和司法的作用,方能让办学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都得到有效保护。”熊丙奇说。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佟丽华也认为,应该尽快建立包括学校和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在内的有效应对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及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机制。“不论是因开玩笑、恶作剧导致学生受到伤害,还是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学校都应该及时启动相关应对机制,及时有效、专业地处理。包括中关村二小在内的很多学校缺乏处理类似问题的经验,缺乏有效的调查、处理及应对的机制。”

除此之外,佟丽华还为处理“校园欺凌”提出建议:不论是何种校园伤害事故,及时、友好、妥善处理都是对孩子权益的最好保护。从加害方来说,父母要及时教育的孩子,共同向受到伤害的孩子真诚道歉,反思并改正过错;从受害方来说,要鼓励孩子勇敢面对,要及时、积极处理问题,避免长期处理和矛盾升级给孩子带来更大伤害。

“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应该法律、条例的建设为主,国家要及时通过调查研究根据新的问题提出新的法律、条例,做到上下结合,美国的中小学就严格遵守‘不宽容原则’,学生即使有些小的违法行为也会受到处罚,家长也会受到严格的处罚。;其次应对‘校园欺凌’必须从家庭教育开始,对孩子进行家规教育,让家庭教育科学化,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第三,应该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除此之外,我们的网络游戏、影视剧等往往通过暴力、色情等吸引孩子的注意力,所以社会应该应该为孩子们提供一个更健康的成长环境。”在接受搜狐教育《智见》的采访中,华中师范大学特聘教授陶宏开介绍。

校园“熊孩子”多受家庭环境影响

面对越来越多的校园欺凌事件,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熊孩子”?

华中师范大学特聘教授陶宏开认为,首先是早期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家长们过多的注重对孩子的赏识教育,在这样的教育下,孩子们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家长对孩子们的表扬过多,这样的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既暴躁又脆弱,到学校碰到挫折之后往往会出现暴力倾向。除此之外,现代社会家庭关系的恶化,家庭暴力也会对孩子们的成长带来很大的影响。

其次,社会风气对孩子们的影响也很关键。“现在的孩子们大部分的业余生活都在打网络游戏,但是游戏中充斥着太多的暴力倾向,**、电视等影视作品中也有很多暴力、色情内容,这些都会对孩子的性格造成很大影响。”陶宏开说,“此外,现在社会上的拜金主义也对孩子们产生影响,学生们之间通过收保护费等方式获取金钱的现象也很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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