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保方面有何区别
近来,有网友留言咨询关于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如何区分的问题。相信这是很多农民工以及企业都并不十分清楚的界定,所以本文将对此做一个全面的解答。如何区分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二者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有哪些区别的,鉴于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本身非法律概念,且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为便用人单位及农村劳动者能充分了解自身的相关权利或义务,笔者将对此做一简要分析。一、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的区别北京市在《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将农民工定义为:“本办法所称外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将农民工定义为:“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农村劳动力主要是指:“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已经就业或目前无业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可以看出,农民工和农民劳动力两个概念本身,只是称呼上不同而已,即二者均指:具有北京市或外地农业户口,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二、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的异同目前,在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北京市不仅区分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而且对北京市农民工、农村劳动力与外埠农民工、农村劳动力也加以区分。详见下表:北京市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一览表项目人员类别文件依据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备注标准上限下限单位个人养老保险本市农民工京劳险发[1999]99号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8%失业保险本市农民工京劳险发[1999]99号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本市农村劳动力市政府[2001]68号令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10%2%+3元必须参加;可选择其中一种类别本市农民工京劳社办发[2005]136号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2%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本市农民工市政府[2004]140号令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差别费率个人不缴费必须参加生育保险本市农民工市政府[2005]154号令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0.8%个人不缴费养老保险外地农民工京劳险发[1999]99号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8%失业保险外地农民工京劳险发[1999]99号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外埠农村劳动力京劳社保发[2004]32号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10%2%+3元必须参加;可选择其中一种类别外地农民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2%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外地农民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上年月社平工资的300%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行业差别费率个人不缴费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外地农民工市政府[2005]154号令外地农民工不参加生育保险备注:1、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2、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只上两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三、具体以哪种身份参加保险农村劳动力究竟以农民工身份,还是以农村劳动力身份参保,国家和地方都尚未出台相关的标准,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所以主动权是掌握在单位手中的,单位选择参保的方式,劳动者无法有效的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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