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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代表诉讼的区别

乐乐11个月前 (12-05)阅读数 5#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当事人代表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允许分案进行审理,因此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应当追加,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

一般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一种可分之诉,当事人既可以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但是若合并审理时应经共同诉讼人同意,并分别作出判决;

代表人诉讼又称群体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共同诉讼制度与代理制度的结合。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法院的裁判对全体利害关系人生效的诉讼。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一般要在十人以上,诉讼代表人由当事人推选产生,其还可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而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着利害关系,其诉讼行为的后果由全体诉讼参加人承担。

集体诉讼,是指诉讼各方中有一方是一群人,他们会派一名代表人代表众多当事人来参与解决矛盾。通常这一方中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代表诉讼的区别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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