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牺牲、因公殉职、因公死亡有何不同
1、“因公殉职”是在履行职务时牺牲、死亡。
包括行政人员、公司职员、集体单位工作人员等。
简单说是指履行职务时死亡。
因公殉职包含的范围则相对广泛,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对因公牺牲的人员家属的抚恤,按照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而因公殉职的抚恤,则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执行,具体是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如下: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2、“因公死亡”(OnDutyCasulties)可以理解为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为因工死亡,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时间内的死亡都是,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导致的死亡则不算。
3、因公牺牲,与“因公死亡”(又叫工伤死亡)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因公,不应争议,同等概念,而牺牲和死亡,其本质属性虽然相同(都是失去生命),牺牲的内涵和外延小于死亡。
一般牺牲,场面壮烈而凝重,且有献身者的主观性,按照牺牲一词原意,主观性是非常重要的。
而因公死亡,有死亡者的非主观性,既无意性。
因公牺牲一定是因公死亡,而因公死亡不一定是因公牺牲。
譬如:某公务员在岗位中去卫生间摔倒致死,可以认定“因公死亡”(或工伤死亡),却不应认定为“因公牺牲”;同理,某农民在闲暇时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就应该认定为“因公牺牲”而不应认定为一般“死亡”。
4、尤其应该强调的是:在我国,“因公牺牲”者,按国务院颁发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将被追认为“革命烈士”,一俟获得此称号,牺牲者将依法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因此,“因公牺牲”一词不可滥用,尤其是在 *** 公文和舆论宣传中。
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慷慨赴死献出生命的行为,称为“因公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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