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条约与马关马关条约在政治主张上的本质区别
《北京条约》与《马关条约》除了割地赔款之外的政治主张主要区别在于:
《北京条约》增加了容许外国商人招聘汉人出洋工作,充当廉价劳工的条款,标志西方列强对廉价劳动力的渴求;
《马关条约》增加了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的条款,标志帝国主义列强对华资本输出的需要,随后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两个条约签订的时间和背景的不同,导致了这一本质上区别:
《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中国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中英北京条约(续增条约)相关条款:
第五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定约互换以
后,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英钦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
《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
相关条款为第六款的第一和第四条:
第一、见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条规,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鹏仔微信 15129739599 鹏仔QQ344225443 鹏仔前端 pjxi.com 共享博客 sharedbk.com
图片声明:本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本站只作为美观性配图使用,无任何非法侵犯第三方意图,一切解释权归图片著作权方,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恶意碰瓷者,必当奉陪到底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