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行与开证行的区别
1、概念不同:开证行是接受开证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的银行。议付行是根据信用证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的银行。
2、汇票不同: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如果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金额,或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议付是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付出对价。
3、单据不同:议付行要按照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严格一致的原则认真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开证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受益人应将符合原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通过银行寄交进口商进行托收索款。如果开证行并未倒闭,却无理拒收,受益人或议付行可以诉讼,也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
2、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无法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从其收到指示的银行,说明其不能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3、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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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议付行
概念:
议付行是指根据信用证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的银行。如信用证上无明确规定,出口商可将跟单汇票提示给任何愿意从事这项交易的银行。
偿付行(Reimbursing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委托代开证银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也就是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还的代理人(ReimbursingAgent)。正式定义,“偿付行”意指被指示及/或被授权按照开证行发出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的银行。
区别:
议付行(negotiatingbank)一般都会采用开证行的驻外分支机构,偿付行多半是除议付行之外的第三方银行。
这就像通知行和议付行的关系一样,平时二者合一。特殊情况下,由指定的第三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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