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的文官和武官有什么区别?
中国现代的文官和武官区别如下:
现代意义的文官主要指公务员。现在所说的武官的基本任务是从事军事外交和军事情报工作。同时,它还是使馆馆长的军事顾问,在军事交往和谈判中辅佐馆长工作。
中国是世界历史上最为悠久的文明古国之一。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规范严密的文官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不仅使古老的中华帝国运转有序,也对当时的许多国家乃至西方近代文官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深入研究文官制度的历史变迁,可以为我国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历史借鉴。为此,笔者考察了中国传统文官制度的诸多层面及其特点。
武官,古代指从事军事的官员,现指外交使馆的一部分。现在所说的武官的基本任务是从事军事外交和军事情报工作。同时,它还是使馆馆长的军事顾问,在军事交往和谈判中辅佐馆长工作。
《辛丑条约》中将东交民巷附近划定为使馆区,界内的中国官、民均要迁出,界内建外国兵营并驻军,自设警察和管理人员,中国军队、警察不能进入,中国不能在界内先例任何主权,使馆区成为独立于中国行政系统和法律制度之外的“国中之国”。
现在的使馆是外交使节在所驻国家的办公机关.根据外交使节的不同分为大使馆和公使馆,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享有高度特权和豁免。包括: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伤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中国也是该公约的签约国,所以也享有这样的权利
详细资料:维也纳外交关系条约http://www.ahtvu.ah.cn/jxc1/zhykch/2141/ckzl/intlaw1.html
辛丑条约中的相关规定:
第七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由行防守,使馆界线于附件之图上标明如后(附件十四):东面之线,系崇文门大街,图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北面图上系五、六、七、八、九、十等宇之线,西面图上系一、二、三、四、五等宇之线;南面图上系十二、一等字之线,此线循城墙南址随城垛而画。按照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后附之条,中国国家应允诸国分应自主,常留兵队分保使馆。
今天的领事馆:
一国驻在他国某城市的领事代表机关的总称。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领馆受本国外交部和本国驻在同一国家的使馆的领导。但领馆与驻外使馆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①驻外使馆,特别是使馆馆长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其工作和活动范围不限于特定地区,而领馆通常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领事区的地方政府进行联系或交涉。②驻外使馆,特别是使馆馆长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往往是比较重大、比较广泛的问题,而领馆的主要职务是处理关于商务和侨民等方面的具体问题。③驻外使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而领馆只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见领事特权与豁免),而且此等特权与豁免不属于外交特权与豁免,它在程度和范围上远不及使馆所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国家之间建立领事关系是通过协议而为之。如果国家间已建立了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经接受国同意后,派遣国便可以在接受国内设立领馆。至于领馆设立的地点,领事管辖区和领事的类别则由派遣国决定后,征得接受国同意即可。两国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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