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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高手简单点(通俗点)说明到底什么是成本法什么是权益法,它他区别是什么?书本上的专业语言我都搞糊涂

泡在奶味里1年前 (2023-12-05)阅读数 8#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股权投资差额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时,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具体作法是: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其差额即为累积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然后再根据前期已累积冲减的投资成本调整本期应冲减或恢复的投资成本;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首先将尚未恢复数额全额恢复,然后再确认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科目设置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应设置四个三级明细科目,即:

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股权投资差额)

(损益调整)

(股权投资准备)

(三)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1."投资成本"明细账金额

=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投资持股比例

2."股权投资差额"明细账

(1)初始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投资持股比例

应注意的问题有:

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应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①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

②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股权投资差额)(借方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或: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贷方差额)

(2)追加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追加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的核心内容是,对某一被投资单位来说,股权投资差额只有一个方向,即最终是"借方差额"或"贷方差额"。因此,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方向与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方向不一致,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小于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则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冲减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二者之差保持原股权投资差额方向;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大于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则将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全部冲销,其差额形成新的股权投资差额方向。

① 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追加投资时也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

应根据初次投资、追加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分别按规定的摊销年限摊销。如果追加投资形成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金额较小,可并入原来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按剩余年限一并摊销。② 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追加投资时为股权投资贷方差额

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超过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企业应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按照尚未摊销完毕的该项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如果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小于或等于初次投资时产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为限冲减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未冲减完毕的部分按规定年限继续摊销。企业应按在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③ 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追加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

初次投资时产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已计入资本公积的,追加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以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为限冲减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不足冲减的借方差额部分,再按规定的年限分期摊销。如果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大于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企业应按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

如果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小于或等于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应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成本)"科目。

④ 初次投资发生在财政部财会[2003]10号文件发布之前,且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已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的,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应与"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的贷方余额进行抵销,抵销后的差额按规定期限摊销。

(3)"损益调整"明细账

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后,因被投资单位盈亏和宣告现金股利影响其所有者权益变动,投资企业按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通过"损益调整"明细科目核算(但若被投资单位宣告的现金股利属于投资企业投资之前实现的盈余,则投资企业应通过"投资成本"明细科目核算。

①被投资单位发生盈利: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②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损益调整)

③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损益调整)

或: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的现金股利属于投资企业投资之前实现的盈余)

请高手简单点(通俗点)说明到底什么是成本法什么是权益法,它他区别是什么?书本上的专业语言我都搞糊涂

4)"股权投资准备"明细账

这个明细科目核算的是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的变动影响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单位按持股比例调整的数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股权投资准备)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若将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则应将"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从"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转出。(5)应注意的问题

投资企业投资后,因被投资企业的各种原因,如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等,按照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而调整前期留存收益的,投资企业也应按相关期间的持股比例计算调整留存收益,通过"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损益调整)"明细科目核算;如果被投资单位调整前期资本公积的,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持股比例调整资本公积,通过"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和"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如果被投资单位的上述变更产生于投资前,并将累积影响数调整投资前留存收益的,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科目和"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的金额。

如果在投资后被投资单位仅就所有者权益各项目所作调整,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化,则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此时涉及明细科目的,在长期股权投资各明细科目中应作相应调整。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楼主问到的发明内容和实施例都属于说明书中的内容。说明书通常需要提供大量的信息,包括现有技术的状况、发明创造的原理、实现发明创造的各种可行方式等。而这些信息是为了帮助人们理解和实施发明创造而写入的,而不是为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写入的。权利要求书就是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具体如下:

1、发明内容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2、实施例是申请人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的举例说明。

3、权利要求书描述的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按照其保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两种类型。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对象包括物质、物品、设备、机器、若干设备构成的系统等。方法权利要求保护的对象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是一种产品,还是一种方法,不允许采用含糊的表达方式,例如“一种节能技术”“一种通讯方案”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只能有产品权利要求,不能有方法权利要求。

之所有如此要求,是因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所提供的法律保护是不同的。对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所提供的法律保护是不同的。对于产品专利权来说,法律提供的保护是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对于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权来说,法律提供的保护是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其他方法专利权来说,法律提供的保护仅仅是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方法。如果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明确,就无法确定应当提供何种法律保护。

权利要求按照撰写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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