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敬和抄袭有没有什么区别。
「抄袭」与「致敬」并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区分二者,在方法论上并不是反诸于法律本身——这其实是法律人的通病——因为逻辑上应认为,生活先验于法律,而法律只是作为生活某一片段的反映,并不能僭越解答来自于生活的疑窦。
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抄袭」,只有「复制」。之所以说,我们要超越著作权法讨论上述问题,这是因为无论从历史、逻辑或者实证,对「抄袭」的认知涉及的并不完全是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部道德的嬗变史。
至少在古希腊,对于观点的模仿与继承,抱持的是一种开放而非攻讦的态度,而「唯有美好事物始被模仿」也使「抄袭」成为被抄袭者的荣誉加持。通过这种「模仿性传播」仿佛是一种对个人学识的驰名标识,在前版权时代的道德话语中,对于「抄袭」的伦理评价至少是中立的,被抄袭的原创者也并不因此而楚楚可怜。
讽刺的是,恰恰是文艺复兴时期,对于「抄袭」的伦理评价让依然对知识产权怀持浪漫主义的今人大跌眼镜。理解所谓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概念,必须随着历史语境的不同,才能得到透彻的开解。比如,波斯纳在他的那本《论剽窃》的小册子中就提及,「只要借用者没有把借用的东西弄得更好,那就会被好作家视为剽窃」。哈罗德?奥格登?怀特甚至露骨地说道,真正的原创性是通过模仿实现的。倘若斗转星移,于正对琼瑶的「借鉴」在彼时可能仅仅只是「致敬」,而莎士比亚的无韵诗《安东尼与克莉奥特佩拉》片段很可能在当下则会被评价为对托马斯?诺斯爵士翻译的马克?安东尼传记赤裸的「抄袭」。
如果仅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看待「抄袭」,那么就会无视在现下,「抄袭」已经不完全是律法上的价值判断,更受到道德话语权的支配。比如,自然科学中的学术诈欺依然方兴未艾,复制他人的实验数据并不被视为对著作权的侵犯——这是因为数据本身并不具有独创性而只能视作不受保护的「事实」——但仍然不妨碍我们认为这是一种道义上的犯罪。甚至在学术上,对「抄袭」的评价超越了单纯的「表达」,而及于「思想」,想想我们将他人的论文主旨以另一种话语叙述,纵然不违背著作权法,但仍然可能视为「抄袭」而受到知识权力的谴责。甚至,一种完全与著作权无关的指涉——比如对自己从前论文的「自我引用」,如果不符合学术规范,仍然视为一种伦理意义上的「抄袭」。
我们说,基于言论自由表达及文化知识的传播,我们有必要对著作权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在满足「合理使用」情形下的复制,仍无妨被视为阻却侵权。这只是说明,在特定情形下,标注作者署名的复制演绎,法律上可以认为不属于「抄袭」,在此时,对他人作品的「戏仿」也就成为了一种被致敬者本身也不容置喙反对的「致敬」。但我们需要警醒的是,除了「致敬」并非自我免责的机制,也要追问「知识产权是否符合传播正义」,避免对他人与自己的道德绑架,广告业不是有这样一句原则么:所谓原创,无非就是花点心思的模仿。
影视作品中经典片段“致敬”和“抄袭”的区别在哪里?
1、原理不同
致敬是有能力的制作团队或个人对其他作品的经典场景或情节,进行模仿甚至完全一致(替换人物)切不占故事主要内容,从其他自身原创的镜头或者作画中体现出制作组完全有实力叫做致敬。
抄袭,无法创新,强行扒其他东西里面的经典场景和情节来弥补自己剧情或者画面上的短板,且原创部分无法超过扒来的。
2、归属不同
致敬属于二次创作。
抄袭则是直接把被抄袭的作品无技术含量的乱改。
3、范围不同
致敬属于尊敬原作品而进行致敬。
抄袭则是直接按照原作品进行抄袭。
致敬是一两个片段很明显地模仿某部作品,而抄袭则是抄了别人的东西,却说是自己的。以及致敬只有几个片断,作品本身还是原创的,而“从头到尾分毫不差的致敬”同样是抄袭。
扩展资料:
抄袭与致敬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不能以偏概全。就像融资与非法融资都是通过在市场上集资一样,但前者是有国家许可,有法律担保,后者是违法的,不具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安全的集资行为。抄袭就是不经过任何加工,生搬硬套,强行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或知识产权。
致敬是在前人基础上进行在创造,使以前的经典再次呈现在我们眼前,再次重现辉煌。现在我们的**市场乌烟瘴气,当一个题材的剧集火了之后,短短数日便会出现许许多多雷同的烂片。
“致敬”和“抄袭”是有根本上的区别的。“致敬”是向经典致敬,一个首要条件是原有作品必须是经典的,是得到观众普遍认可的经典桥段,其次就这个经典桥段的镜头语言模式来讲述一个新的内容,因此致敬是应该有新的内容的。“抄袭”是模仿影视剧片段的叙事技巧,镜头语言描述一个类似的故事情节,没有创新之处。鹏仔微信 15129739599 鹏仔QQ344225443 鹏仔前端 pjxi.com 共享博客 sharedb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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