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m级企业是什么意思
纳税评级M级是指纳税信用等级里面的M级信用,指的是未发生相关规定所列失信行为的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对于M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采用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措施对其进行激励。
纳税信用等级包括A、B、C、D、M五个等级。其中,A级信用指的是一定范围内年度评价指标考评分在90分以上的企业;B级信用指的是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企业;C级信用指的是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企业;D级信用指的是考评分在40分以下的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企业。
纳税等级m级是指“纳税信用M级”,失信行为的特定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特定企业具体包括: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对于M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采用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措施对其进行激励。
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纳税信用等级M级是指新企业年度内无营收入且70分以上。不同纳税信用级别的含义具体如下:
1、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2、B级:考评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3、M级:新企业年度内无营收入且70分以上;
4、C级:考评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5、D级:考评分40分以下的或直接判级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法律依据: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报税有分等级,新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折叠A级信用
考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为A级。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折叠B级信用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折叠M级信用
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折叠C级信用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折叠D级信用
考评分在40分以下的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扩展资料:
级别查询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1、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2、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3、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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