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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帮我查下唐初赋役制度和明朝“一条鞭法”的不同点?

泡在奶味里1年前 (2023-12-07)阅读数 7#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赋役税法

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归结起来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类:1.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2.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3.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4.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秦至清代赋役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1.秦汉时期:编户齐民制度

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算赋和口赋、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农民仍有较大负担。编户齐民制度标志着封建社会完整的赋役制度正式形成。

2.隋唐时期:租庸调制。

隋朝主要实行租调制和以庸代役制,唐朝主要实行租庸调制。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服徭役期间,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的实行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劳动人民的服役负担相对减轻,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也保障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巩固了府兵制,使国家富强起来。

3.唐中后期:两税法。

唐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无法继续推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杨炎提出的“两税法”,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以钱定税,地税按田征粮,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取消租庸调和其它杂税、杂役。两税法的实行统一了税制,扩大了征税范围,有力地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改变了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放松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为主,是赋税制度的变革和进步。

4.北宋:募役法、方田均税法。

募役法是指向应该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官僚也要交纳役钱。方田均税法的主要内容为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的实质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募役法减轻了农民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方田均税法增加了政府收入,但因触及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不久便被废除。

5.明后期:一条鞭法。

为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1581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规定把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少收税。这种方式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简化了赋税名目和征收手续,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减轻,适应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6.清前期:摊丁入亩。

清朝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银”合并为地丁银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收。为解决赋役混乱和负担不均,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一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逐步减少,刺激了人口的增长。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突出表现在征税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为主转变,征收时间由不定时逐步向定时转变,赋税由实物为主逐步向货币为主转变,征收税类也由烦琐向简单转变。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逐渐松弛,商品经济得到发展。具体的演变规律可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1.随着封建统治者对农民人身控制的逐渐松弛,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以两税法为标志。

2.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实物地租为主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3.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4.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为标志;

谁帮我查下唐初赋役制度和明朝“一条鞭法”的不同点?

5.赋税种类由繁多逐渐减少,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6.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

从秦至清代赋役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演变规律出发,可以得到如下历史启示:

1.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封建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掠夺。

2.封建赋役制度实质在于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点之一是通过土地自由买卖以进行兼并。在田赋征收上,长期以来都是大户的税负远轻于小户的税负,甚至大户的税负转嫁于小户身上,这就助长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役政方面,特权阶级不仅自己不服徭役,并可荫庇众多投靠之户。总之,封建时代没有公平合理的赋役制度。

3.纵观历代,即使是再好的赋役制度改革,也总会受到很多阻力,且经常出现反复。取得的效果也不是完全正面的,各地官员经常为了自身利益不顾中央政令,擅自征收苛捐杂税,劳动人民仍是苦不堪言,并没有从改革中得到真正的实惠。

4.赋役制度取决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赋税征收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如果统治者破坏了这个原则,进行超经济的掠夺,只能适得其反,导致阶级矛盾激化和自身灭亡。

皇粮国税: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沿革

随着我国税费改革的推进,延续千百年之久的“皇粮国税”制度行将走到历史的尽头。反观中国古代历史,自秦汉到明清,历代政府均采取赋役并征的“皇粮国税”制度。赋是指征诸民众的实物、银钱等,役是指征诸民众的各种劳役等。因时代的不同,赋役的征课内容与方式亦有异,大体说来经历了从租赋制到租调制和租庸调制,再到两税法,最后到一条鞭法和地丁合一的演变历程。

租赋制主要施行于两汉时期。租即田租,以田亩而计,交纳粮食。起初为十五税一,从景帝二年(公元155年)起,终汉一代田租基本是三十税一。赋以丁计,包括算赋、口赋、更赋。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均以钱币交纳。更赋是一种代役税。汉制,成年男子均须为政府服徭役,有不愿或不能亲身服役者,可出钱交官府雇人代替,所出之钱即谓之更赋。

租调制主要实行于魏晋南北朝。租调制与租赋制的区别在于赋与调的征收形式与内容的不同。前者按人头征收,交纳钱币;后者按户口征收,交纳钱币绢绵。由赋到调的转变,是由当时社会环境的变化造成的。曹魏时,战乱频仍,人口流移,官府籍簿散佚,无法按丁征赋,而户比丁易于统计,且较稳定,故改为按户征收,是为“户调”。至于户调又何以纳绢帛而不纳货币?这是由当时商品货币关系减弱以及纺织业的兴起所决定的。从魏晋到南北朝,租调的征收标准不断变化,总体趋势是越来越高。如曹魏时规定田租每亩每年交纳粟四升,户调平均每户每年交纳绢二匹、绵二斤;西晋时则规定田租平均每亩纳粟八升,户调平均每户每年交纳绢三匹、绵三斤。

隋唐时期,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又发展出租庸调制。租是田亩税,庸是力役的规代税,调是布帛之征,分别以田、丁、户为基准征纳。唐代租庸调制的基本内容是:授田农民不管土地财产多少,每人每年一律向国家纳租粟二石;每丁每年服役二十天,服役三十五日免调,五十日免租调,若不服役,每天纳“庸”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根据乡土所产,每户每年纳一定数量的“调”,蚕乡纳绫(或绢、絁)二丈,绵三两;麻乡纳布,比照绫绢数增加五分之一,麻三斤。贵族官僚享有免纳租调和不服徭役的特权。租庸调制在赋役量上较前代为轻,有利于敦农务本,输庸代役之法减轻了人民的力役之苦,可使更多劳动力投入生产,对于恢复和发展生产有积极作用。

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均田制及相应的户籍管理制度。但唐代均田制并未彻底实行,也不能抑制土地买卖与兼并的发展,到开元年间(713—741年),土地日益集中,农民破产流亡,租庸调制逐渐丧失实施基础。在此情况下,唐政府不得不制定新的赋役法。建中元年(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推行“两税法”。两税法的基本内容是:政府根据每年的开支确定赋税总额,然后摊派征收;取消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中征收;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即算当地人,一律上籍征税;不按人丁数目,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征税;征课时间分为夏秋两季,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商人在所在的州县纳税,税率为资产的三十分之一。两税法的特点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这从法律上取消官僚地主的免税特权,扩大了征税面。同时,它将各种捐税加以合并,简化了征课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确定,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是中国税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

两税法行之甚久,直到明朝中叶始让位于“一条鞭法”。万历九年(1581年),基于税法严重弊坏,明廷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推行新税制“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把一切征项包括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起来征收,化繁为简;把过去按丁、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摊入);“一概征银”,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一条鞭法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制,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税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的势力,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松弛了对农民的控制,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清初的赋役制度承袭明代的一条鞭法,但实行的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丁、无地之丁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苦农民就会无力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会因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丁随地派、均丁于地”的赋役改革。后来清廷也开始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基本上分为两步:一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收丁税。由于丁银额数固定化,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这样既减少贫民逃亡,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为日后的“摊丁入亩”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实行地丁合一。这种办法先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在广东、四川等省试行,这些省份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统一的“地丁钱银”,此后在一些地区逐渐推广。雍正帝继续并完成了康熙帝开始的赋役制度改革,于雍正元年(1723)下令以雍正二年为始,在各省普遍推行摊丁入亩,即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摊丁入亩是一条鞭法的延续和发展,实行也比较彻底。

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自改革后,原来独立的丁税已不存在,丁随地起,田多丁税多,田少丁税少,无田无丁税,从而调整了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消除了“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的状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勾勒出如下基本线索:(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可以两税法为标志;(2)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3)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可以两税法为标志;(4)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5)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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