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那么多翻唱歌手不侵权吗?
不算侵权,因为这些翻唱歌手在发布视频时都会标注原唱。
“翻唱”指的是将已发表的歌曲以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包括新的歌词和编曲。现在有很多明星,都是在翻唱别人的歌曲,不断地在翻唱中突破自己,给自己带来不同的风格。
注意事项: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翻唱在香港如此流行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原创歌曲跟不上产业的发展。像谭咏麟和梅艳芳这样的歌手,每年创作四五首歌,这是满足唱片业需求的捷径。
陈淑芬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20世纪末,翻唱歌曲数量之所以如此之多,是因为翻唱歌曲的成本相对较高,可能面临侵权和抄袭纠纷。特别是对于一些唱片公司、媒体公司来说,直接花费数百万元购买一首歌的全部版权,对于未来的商业用途可以节省很多钱。
我认为如果的确存在抄袭的事实,被原创作者所要赔偿也是合乎法理的。无论在任何时候抄袭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现在随着大家娱乐生活的丰富,对于影视歌曲方面的需求量也大大增加。这也是为何近几年来娱乐圈出现许许多多的明星以及歌手的缘故,毕竟相比于其他行业,娱乐圈是最容易圈钱的。
外国明星被他人起诉抄袭。根据国外媒体的报道,著名歌手牛姐玛丽亚?凯莉的圣诞金曲《All I Want For Christmas Is You》被起诉抄袭。并且对方要求牛姐赔偿2000万美元,大约为十三亿人民币。根据原创作者的描述,自己的歌曲是在一九八九年创作的,但是牛姐没有经过自己的允许私自盗用。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牛姐提出了经济上的赔偿。
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其实抄袭歌曲这一方面,不仅在国内娱乐圈时有发生。我国娱乐圈之内也发生过很多起,尤其是许嵩的歌曲被多名网红歌手盗用以及改编。无论在任何时刻,抄袭他人的歌曲都是一种可耻行为。究其根本是由于某些抄袭人员的法律意识太过于淡薄,或者说在潜意识里认为自己并不算抄袭只算借鉴。但他们其实并没有将抄袭与借鉴的概念分清楚。
广电局应该要严格制止此类行为。要知道一个歌手以及一个导演,创作出一部优秀的作品,是要付出很多的努力。但是抄袭的行为却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是非常恶劣的。我认为广电局的工作人应该要严格制止此类行为,出台更加严厉的法规对抄袭人员进行制裁。现如今我国对于这方面的要求比较宽松,这也是为何抄袭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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