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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和自首的区别

是丫丫呀12个月前 (12-09)阅读数 9#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司法机关罪行

投案和自首的区别有:

(1)定义不同。投案是指自行前往司法机关报告作案情况。自首是指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时间不同。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3)处罚的程度不同。自首的会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仅投案不能从轻减轻处罚。

“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对于什么是“自动投案”,普遍认为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一般来说,以这个定义为标准来界定自首是没有问题的。但值得思考的是,究竟应如何理解“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和“自愿置于有关机关和个人的控制之下”。“归案之前”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觉之前;或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的情况下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投案;

(3)在犯罪事实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

(5)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

(6)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7)实践中“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8)被采取强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讼。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地的单位以及城乡其层组织或者其它有关负责人投案的;

犯罪嫌疑人因病或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信电投案的;罪行沿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除数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辑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亲友主动投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投案是前往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作案情况听候处理。

投案又分为主动投案和被动投案:

1、被动投案,法理上讲就是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2、主动投案,可以是出于本人的意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也可以是在家人的劝说,陪同下投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是对“特别自首”的对称。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如下:相对于一般自首,特别自首之所以特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别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别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投案和自首的区别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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