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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FR/CIF三个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点和价格费用的负担方面有什么异同?

乐乐1年前 (2023-12-09)阅读数 7#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卖方买方

A.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限问题

《通则》以报过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责任的界限。这里的风险是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而费用是指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但从实际作业来看,装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岸上起吊到装船入舱。不可能在船舷这条界限划分双方的责任。由于《通则作为惯例并不是强制性的,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实际业务中,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这表明双方约定由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责任。

FOB/CFR/CIF三个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点和价格费用的负担方面有什么异同?

B. FOB 方式中的船贷衔接问题

《通则》规定,买方应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在实务中,为了保证卖方备货和买方派船接货互相衔接。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对买方应在船到港多少时间前通知卖方作出规定。

C. CFR 方式中的已装船通知

CFR 方式中,卖方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具有通知买方及时办理保险的作用。买方办理进口货物保险时,保险公司按有关的装船通知承保。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则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所以, CFR 方式中,卖方应特别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D.《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 FOB

《修正本》中将 FOB 分为六种,只有第五种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的FOB相近,但该 术语 的出口报关的责任在买方而不在卖方。所以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洽谈进口贸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时,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由对方(卖方)负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E.关于租船运输时,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

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班轮运费内包括了装卸费用。但在大宗货使用租船运输时,船方是否承担装卸责任,也即运费中是否包括卸费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规定。故买卖双方在商定买卖合同,应明确装卸费用由谁负担。通常以贸易 术语 的变形,即在贸易语后加列字句来加以说明。

a、以FOB方式成交,纪明确装船费用由何方负担。常见的FOB 术语 的变形有:

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吊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理船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入舱的散装货物平整所产生的费用。

b.以CFR和 CIF 方式成交。需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CFR和 CIF 术语的变形相类似、以 CIF 为例,主要有:

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卸货费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F.象征*货

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船上以运交买方,然后卖方通过一定程序(比如:付款交单、 信用证 )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 海运 提单)在内的全部合格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运输单据上的出单(或装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这种方式称为象征*货。以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卖方只负责装运,无需保证到货,所以又称为装运合同,以区别于交货合同。

FOB、CFR、CIF 三种术语,均属于象征*货,与之相对应,买方是凭单付款,所以装运单据在这类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FOB与CIF区别

1.

不同点:

FOB(free

on

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但在与北美国家交易的时候,应在FOB后面+vessel表示船上交货)因此,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即可。之后的运费和保险费与卖方无关。

而CFR(cost

and

freight以前叫C&F,改为CFR)成本加运费,是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通知买方、提交相关单据并负责清关后完成交货义务,不负责办理保险。

接下来的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运费加保险,顾名思义就是比CFR条款多了保险费用.可以简单的理解为FOB+F=CFR,

CFR+I=CIF。另外,与FOB所属的F组(FCA、FAS、FOB)术语相比,CFR,CIF所属的C组(CFR,CIF,CPT,CIP)术语下卖方所承担的责任更大,即卖方都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正常的运输费用,而且在CIF、CIP术语中卖方更要负责办理货物保险,支付相应保险费。

2.

相同点:

1)这些条款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而且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2)即使是CIF负责了保险的费用,但是风险转移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也就是说,过了船舷,就没卖方什么事情了。

3)为了明确装船费或卸船费的负担问题,也为了让复杂的交易简单化,这三种术语都有其相应的变形。

4)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

利与弊:

选择以FOB价成交,在运费和保险费波动不稳的市场条件下有利于自己。但也有许多被动的方面,比如:由于进口商延迟派船,或因各种情况导致装船期延迟,船名变更,就会使出口商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而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出口商对出口货物的控制方面,在FOB条件下,由于是进口商与承运人联系派船的,货物一旦装船,出口商即使想要在运输途中或目的地转卖货物,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也会颇费一些周折。

在CIF价出口的条件下,船货衔接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使得出口商有了更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出口商保证所装运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只要所交的单据齐全、正确,进口商就必须付款。货物过船舷后,即使在进口商付款时货物遭受损坏或灭失,进口商也不得因货损而拒付货款。就是说,以CIF价成交的出口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单据买卖"合同。

一个精明的出口商,不但要能够把握自己所出售货物的品质、数量,而且应该把握货物运抵目的地及货款收取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对于货物的装载、运输、货物的风险控制都应该尽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权,这样贸易的盈利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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