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过继领养的区别
领养和过继不是一个意思,它们是有区别的。
1、对象的不同:
领养也称为收养,指的是收下别人家的孩子自己养育;
过继也有收养的意思,指的是把同宗的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养育。
2、办理收养证的条件不同:
领养办证的具体要求是:无子女,有抚养能力、为患有医学上不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如果是已婚,必须夫妻双方都同意,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等;
过继办证的具体要求是:需足以上要求,但是不受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14岁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这些条件的限制。
过继是一种民间的说法,法律上称之为收养,过继的孩子一般称为继子女或养子女。收养之后,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收养成立之日起,被收养人便取得与收养人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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