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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抄袭要如何判定?有哪些判定方法?

乐乐1年前 (2023-12-10)阅读数 7#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作品权利

音乐著作权抄袭要如何判定?有哪些判定方法?音乐著作权是著作权(也称版权)的一类。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是从作品创作完成以后就产生的,不用再进行审批、注册,只要创作一完成就享有权利。但是,如果没有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性东西,证明权利特别是权利发生质疑的或者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对于维权往往非常不利。自己辛辛苦苦做出来的原创音乐作品遭到别人的剽窃甚至被人抢注版权,而此时你又拿不出有效的证据,你再气愤也只能仰天长叹了。那么音乐著作权抄袭要如何判定呢?音乐著作权抄袭要如何判定?有哪些判定方法?据网友们反馈很多歌都存在疑似抄袭,或者我们平时听歌时也会感觉很多歌曲非常相似,那到底相似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抄袭呢?法律上是怎么判定抄袭的呢?先看看作为一个音乐大国的美国是如何判定的。每年大量的高质量音乐作品使美国成为世界音乐文化的中心,美国版权法和判例法构成的保护体系在保障音乐人合法权益、激励创作、促进音乐市场发展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音乐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音乐抄袭,即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和使用音乐著作权人的作品,因此,对于音乐抄袭的侵权认定是权利人能否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美国法律认为,只有当一位音乐家将数量上或质量上相当数量的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从另一方复制出来时,音乐相似性就达到侵犯版权的程度。对于如何证明存在抄袭,无疑难度很大,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接触原则和实质相似性原则。(一)接触原则接触是指被指控方有听到、见过或抄袭著作权人作品的可能性,表现为该著作权人的作品很容易获取。通常情况下,证明接触成立有三种方法:1.直接接触。即被告曾直接接触过该音乐作品,例如参与过音乐制作,接触过相关创作文件等。2.间接接触。例如,第三方在占有原告的音乐作品时与被告一方存在某种联系。另外,如果该音乐作品在该国音乐排行榜上(例如美国的公告牌排行榜)停留时间很长,也可以间接证明被指控方听到、见过或抄袭著作权人作品的可能性较大,接触成立。在美国某些判例中,即使被告出版商只是收到过原告作品的复印件,也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接触成立。3.显著相似。即如果两个作品相互达到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显著相似的程度,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被指控方有听到、见过或抄袭著作权人作品的可能性,也可认定接触成立。不过,判定显著相似的标准极其严格,法官极少会采用这种做法。(二)实质性相似原则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根据个案的情况对音乐作品的编曲、旋律和节奏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首先,音乐抄袭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应有一定的标准,一般是指有抄袭争议部分在原告作品中所占的比例,该部分在原告作品中的作用和价值也会纳入考虑范围,如果不能满足量的要求就不能提起诉讼,但是基于个案的情况互不相同,对量的规定并不统一,而是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其次,当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进行综合判断时,会采用音乐专家和普通理性人分别对音乐是否相似进行判断的方式。1.双方音乐专家分别从专业人士的角度对音乐的组成要素进行分析,例如,相似的部分是不是在现有的艺术中出现过,以及该部分是否为该音乐类型的常见题材或要素等,对争议部分形成相对客观的意见,再由法官判断两首歌曲是否足够的相似。2.不具有专业音乐知识的普通理性人的普通听众,一般是指陪审团,在没有被告知两首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仅凭对两首歌的主观直接感受做出判断。我国司法案例中,音乐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法院通常也会借鉴美国法律中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也有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这种说法相信很多人都有所听闻,但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法律,法律中对音乐侵权没有量化的标准,因此类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自由裁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官不会自行判断,而会委托专业机构(如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鉴定。关于音乐著作权抄袭要如何判定?有哪些判定方法?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法律分析:版权和著作权的区别有:

1、主体不同。

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2、客体不同。

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3、形成机制不同。

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4、内容不同。

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5、期限不同。

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对于著作财产权,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音乐著作权抄袭要如何判定?有哪些判定方法?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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