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庸国和朝贡国的区别
1、含义不同
附庸国是指在别的宗主国轻度统治之下,没有自己主权自由的的国家。这和藩属国与宗主国的关系不同,后者是专指册封体制下的宗主国和向其朝贡的国家。
朝贡国一方将财富以某种形式给予另一方,以表示顺从或结盟,尤其是君主国里臣民献上礼物给君主,或藩属国也会向宗主国献上礼物。
2、内容不同
附庸国一般指有一定自治能力,但其外交、宪法却处处受到宗主国的限制和否认的政权。一般是像中国、土耳其这样的面积大国中的不同民族独立出来的国家,和宗主国有着密切的附庸关系。
朝贡是地方臣服于中央统治者,或者属国臣服于宗主国的表示。雍正皇帝认为:“凡臣服之邦皆隶版籍。”清末编纂的中小学校历史教科书中,周边的册封国家沦为欧美各国及日本的殖民地。
扩展资料:
中华朝贡体系是最为典型的朝贡体系,自公元前3世纪开始,直到19世纪末期,存在于东亚、东南亚和中亚地区的国际关系体系。东亚朝贡体系乃以中国中原帝国为主要核心的等级制网状政治秩序体系,中原王朝以天朝自居,透过册封,结合儒家思想体系,层层往外推拓。
此外,各国的地方政府也会向本国君主进贡贡品,贡品通常是全国各地或品质优秀、或稀缺珍罕,或享有盛誉,或寓意吉祥的极品和精华。贡者:名、特、优也。贡品多为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贡品文化,包括制度、礼仪、生产技艺、传承方式、民间传说故事等。
百度百科-朝贡
百度百科-附庸国
在宗藩体系(即朝贡体系,下文皆称宗藩体系)下,一方面是处于中心位置的宗主国——中国,一方面是从中心向四周辐射 又从四周向中心凝聚的藩属国,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体系的行为主体。从架构上看,体系 内国家间的这种“宗藩关系”呈现出一种垂直的上下尊卑的等级形态,但这种等级关系本身 就是前近代尚不存在主权国家间平等关系的产物,并服务于农业社会政治统治的国家关系形 态。宗主国对于藩属国,除了定位上的上下关系和尊卑关系以外,还有更直接的政治诉求, 即所谓“中外相安”。藩属国对于宗主国,尽管在形式上或是名义上必须依附和顺从,但这种 归顺在很多时候、很多区域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们内部的自主权也不因此而被剥夺或侵蚀,
构成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行为主体的是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在近代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被建构的,它拥有两个最基本的特性,即对内是最高的,对外是独立的。主权国家间的关系,通常由国际法加以界定和规范。从表象上看,主权国家之间呈现的是一种平行的形态。如同 有些学者所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是由许多大小不一的国家相互之间横的关系所构成的。在那里并没有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的一个强大的中心,构成国际秩序的基本准则是至少在法律上平等的各国间的并列关系。”而,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以来,长期主导国家间关系的却是一种“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弱肉强食法则,体系内大国和小国、强国和弱国之间的关系,很难用主权和平等来加以界定。
具体差异如下:
① 体系的行为主体不同。宗藩体系的行为主体是根据东方政治文化建构的宗主国和藩属国,威斯特伐 利亚体系的行为主体则可以看作是不完全的主权国家。他们之间的分野很难简单地用平等来加以评判。
② 体系的权力结构不同。宗藩体系的权力结构体现为中华帝国一统天下的垂直型的等级结构,其内部形 态通常随着宗主国国势的盛衰而变化;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则可以看作一种水平型的均势权力 结构,其内部形态随着体系内国家力量的消长而变化。
③ 体系的组织原则不同。宗藩体系的组织原则主要是依据宗主国和藩属国之间的不同地位而规定的不 同的权利和义务;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大国协商和国际法的应用。
④ 体系的目标诉求不同。作为宗主国的中国对于体系的基本诉求,是通过将上下尊卑的内部秩序向外延伸,维 系体系的稳定和和平,进而为内部的农业生产营造有效的外部环境。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目标诉求可以体现为排他性的利益,而这种利益又是和工商社会的发生和发展紧密相连的,是以对原料、市场和投资场所的角逐为目标诉求的。
⑤ 行为体的互动方式不同。
更详细内容请见:
“宗藩体系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两种经典国际体系的比较与启示” 胡礼忠 邢新宇
国际观察 2011 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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