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的基本解释
1. [take the lead]∶领头;多方合作共事时,由一方负责联系和组织各方协同工作。
这么多单位没有一个牵头的,是卫生工作搞得不好的重要原因。
2. [act as go-between]∶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牵线人。
法律分析:牵头单位是针对某一特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其他单位工作,主导工作任务的。 牵头单位通俗来讲是多方单位合作共事时,由一方负责联系和组织各方协调工作的单位。责任单位是承担相关义务的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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