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权票算赞成票还是反对票
都不属于。
根据查询百度律临网显示,弃权票为逆反票的一种。选民表示候选人没有一位值得选择。投空白票属无效票视同弃权,不列入结果。但有时候需全体选举委员过半数有效票才能当选,投空白票或其它无效票太多可令候选人达不到门槛而无法选出获胜者。在表决时弃权不投票也常被视为弃权票。弃权票本质就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投票中保留意见和弃权有什么不同
但对投弃权票以后能否另选他人的问题,学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弃权是对选举权利的放弃,所以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弃权只是对候选人是否可以当选不表示意见,是行使选举权利的一种行为,不是对选举权利的放弃。所以,弃权后可以另选他人。那么,投弃权票以后究竟能否另选他人?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谈点粗浅的看法。 对投弃权票后能否另选他人存在的争议,关键是对弃权的理解和解释问题。对弃权的理解,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应当有所不同。如有一篮球队在参加比赛时弃权了,则表明该篮球队放弃了参加比赛的权利;又如一跳高运动员,在参加跳高比赛时,当第一次高度定为一点二米时,他认为高度太低,为了保持体力,经裁判同意后他放弃了起跳,等高度升高时才开始起跳。但他并没有放弃比赛的权利,是对该高度起跳的放弃。涉及选举过程中的弃权,适用范围的不同,也应当有不同的解释。如选民或代表不参加投票选举,即放弃了选举的权利;如选民或代表在选举时对候选人是否赞成选择了弃权,是行使选举权利的一种行为,绝不是对选举权利的放弃。有人认为,投票人对候选人投弃权票,是对选举权利的放弃。所以,投弃权票后不能另选他人。笔者认为,这是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投票人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或者是另选他人,都是行使选举权利的一种行为。规定投弃权票后不能另选他人,是对另选他人的一种限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道理上是说不通的,也是对选举人民主权利的不尊重。若一定要这样规定,无非是促使投票人对不了解、不知是否能够胜任的,也投反对票,以达到可以另选他人的目的。这样就混淆了弃权票和反对票的区别。另选他人,是指投票人对确定的候选人,在不了解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另行选举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行为。在选票中,根据应选人数的多少,设置了一至两格的另选他人的空格栏供投票人自由选择。另选他人,是一种无候选人的选举,是实行有候选人选举的必要补充;是给投票人提供按自己的意志选择另行人选的有效方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当然,不参加选举、放弃选举权利,也是选民或代表的一种权利,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但按照通常的理解,选举的法律法规和为实施选举所制定的《选举办法》,主要是涉及实施选举应坚持的原则、选举人如何行使选举权利以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不涉及选举以外的事项。即它不可能作出“可以不参加选举、可以放弃选举权利的规定”。因为法律和《选举办法》明确规定:“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也可以弃权,即专指选票上的候选人。它不包含选民或代表是否参加选举也可以弃权的意思。如大会进行表决时,表决人弃权只意味着放弃了赞成和不赞成的权利,并不是放弃了表决权利,实际上他已经参加了表决。因而,笔者认为,法律条款中的“也可以弃权”的规定并不包含放弃选举权利的意思。(作者为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人大主席)
弃权与保留意见在投票中的表现和影响是不同的。简单来说,弃权票意味着彻底放弃选择的机会,而保留意见票则还留有余地。
具体来说,弃权票表示投票者既不支持也不反对,而保留意见票则表示投票者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并且可能包含对投票事务的反对或保留态度。在某些情况下,弃权票可能被视为无效票,而保留意见票则可能被视为有效票。
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弃权和保留意见的含义也有所不同。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综上所述,弃权和保留意见在投票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和影响。弃权票意味着彻底放弃选择的机会,而保留意见票则包含对投票事务的反对或保留态度。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弃权和保留意见的含义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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