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和自己平时说话的声音感觉有很大的区别,这是怎么回事?为什么?
声音从产生到引起听觉分为三个阶段:声源振动产生声音→以声波的形式在介质中传播→听觉系统接受声音。人说话时声带振动发声,用录音机录制,声音只是通过空气传播,而自己听到,声波有两种传播途径,一个途径是通过骨骼、肌肉传播,一条途径是通过空气传播,最后在听觉神经会合。
并且骨骼、肌肉传声性能比空气好,大家可以试一下,即使堵上耳朵用很小的声音说话,自己也能听到。同时对声带发出的声音的音调和音色肯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人自己听到的声音与录音机录制的声音肯定有所不同。不过,录音机录制的声音才是别人听到的你的声音。
录音的原理录音时,声音使话筒中产生随声音而变化的感应电流,音频电流经放大电路放大后,进入录音磁头的线圈中,在磁头的缝隙处产生随音频电流变化的磁场。磁带紧贴着磁头缝隙移动,磁带上的磁粉层被磁化,在磁带上就记录下声音的磁信号;而录制自己的声音,与自己感受到的会有不同,是因为录制的麦克风在头的外部,回放设备也在头的外部,而你自己说话时感受到的声音是包含了颅骨内部的共振的。也就是说,自己认为的自己的声音,其实一直都不是别人听到的那种声音。
声音传播途径不同自己录音的声音和自己的声音不一样是因为:录音放出来的声音与我们说话听到的自己的声音传播途径不一样。通过空气传播的声音受环境影响,其能量会产生大量的衰减,其音色也会产生变迁,在到达其他人的耳朵时,要通过外耳、耳膜、中耳,最后进入内耳,这个过程也会对声音的能量和音色产生影响;通过头骨传播的声音是经过喉管与耳朵之间的骨头直接到达内耳的,声音的能量和音色的衰减和变迁相对很小。因此,你听自己的声音和通过录音机听到自己的声音在能量和音色上会有一定的差异。
由于照片、录音、录像、摄像等视听资料具有可剪裁、可编辑的特性,因而也就具有可伪造、可篡改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此类证据不可以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或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与其他相应的证据结合形成合乎逻辑的证明体系,才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主张成立的证据,才可以成为定案的依据。另外,因为证据除了具有客观性、关联性的属性特质以外,所有的证据还得符合合法性要求才可以被采信,因此,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或秘密形成的录音、摄像等视听纪录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就此,你可以衡量一下你手中的几段录音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如果符合的话,形成怎样的文字摘记或复述纪录,你可以和律师商定,只要有利于你们说明问题即可——因为你在提交文字的同时,还必须提供录音母带与拷贝副本,所以,法庭对于文字并无什么制式化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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