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租赁住房有什么区别?
据报道,近日,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北京市计划于2017年-2021年的五年内供应10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平均每年供地任务量约200公顷。
报道称,目前政策明确或市场已有“只租不售”住房,有集体租赁住房、公租房、地产商自持商品房等,自持型商品房是由开发商自持商品住房面积,并将全部作为租赁住房,不得销售,此类住房出租将被纳入政府监管,开发商“以租代售”将被取消拿地资格甚至注销资质。
而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集体租赁住房是农民集体持有的租赁产业(租赁物业),可依法出租获取收益,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
分析人士称,公租房和自持商品房多建设在国有土地上,由于此前政策没放宽,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租赁项目相对较少,如果要建集体租赁项目,以前是先征地,让集体建设用地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能继续配建。
希望相关的配套政策可以早日完善!
房屋租赁是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对于租房时可能遇到的“二房东”问题,租房者应验明该“二房东”在其租赁期间是否有权利将此房屋转租并让其出示租赁合同以及提供该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场地租赁——场地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场地交给场地的消费者使用,场地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场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场地租赁是场地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场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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