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和户籍的区别
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由国籍法规定。取得国籍主要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国际上有血统制和出生地制两种原则。采取出生地制的国家,不问父母的国籍,孩子出生在本国即取得本国国籍。采用血统原则的国家,则不管出生地如何,孩子的国籍必须随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国籍。入籍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按照某国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该国国籍。另外还有通过结婚、收养等方式取得某国国籍的。 由于各国对国籍的规定不同,往往会在特殊情况下出现双重国籍或无国籍的现象。例如,在采取血统原则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原则国家生的小孩,就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反之,采取出生地原则的国家中的公民,在采取血统原则国家生的小孩,则不具有任何一国的国籍。 户籍 中国历代政府为掌握户口数量而设置的一种簿籍登记制度。至迟在战国时期已建立了这种制度。秦始皇十六年(前231 ),命令男子不 论是否成丁,一律登记年龄,补充了旧有的户籍制度。汉代户籍又称名数。汉代政府非常重视户口数,它是政府制士处民,征收贡赋,制造器物,规定禄食 ,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根据。汉沿袭前代旧制,每年县、道官吏负责进行登记验查户口,当时称为案户比民或案比 ,在案比的基础上,县、道编造户籍。户籍的内容包括每户男女人口、姓名、年龄、籍贯、身分、相貌、财富情况等。 三国战乱,民多脱籍。西晋统一全国后,国家户籍制度开始趋于稳定。时户籍皆用经过药物处理的**的木牍,故称黄籍。东晋南朝承西晋之制,仍用黄籍,但却有为侨居江南的北方流民所设立的临时户口,时称白籍。凡入白籍者 ,无徭役赋税。此外,依附于门阀士族的部曲、佃客亦不在黄籍之内。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东晋南朝曾多次进行“土断”。其中心内容是整理户籍,将部分白籍户纳入黄籍,并清查隐匿漏户。由于流民不断南下,土断政策贯穿整个东晋、南朝。在北朝,户籍制度亦逐步完备。孝文改制,颁均田令,行三长制,当有较严密的户籍制相配合 。西魏、北周,有计帐,户籍之法。 唐代户籍主要包括户口、土地、赋役三项内容。规定三年一造,其依据是每年登记一次的计帐和手实。户籍登记得非常具体详悉。目的是为了加强控制,防止逃亡,保证赋役剥削的对象不致减少。但是逃亡仍然不能避免,作伪亦层出不穷。宋代官府依据民户有无税产的情况,把全国居民划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在主户中,又依据税钱或家业钱的多少,将乡村户划分为五等,坊郭户划分为十等。 宋代版籍有户口版籍和二税版籍。户口版籍有时简称版籍或户籍,又称人户产业簿、丁产等第簿,或五等簿、五等丁产簿等。二税版籍又称税租簿、夏秋税簿、夏秋税管额帐等。分别相当于唐代三年一造的户籍和一岁一造的计帐。熙宁年间实行募役法和保甲法以后,五等户簿虽未明令废止 ,但逐渐被保甲簿所代替。辽代人户分隶诸斡鲁朵(宫帐) 、部族和五京州县。金代人户分别隶于州县和猛安谋克(汉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其户口计帐三年一籍。 蒙古建国(1206)之初,即按千户制编籍全国游牧民 ,共编九十五千户,并在成吉思汗子弟中实行领民分配 这些都登记在青册上。元统一全国后,居民按职业分为一般民户及军户、站户、匠户、盐户、儒户、医户、乐户、僧道、鹰房、打捕等十几种,分别著籍,称为诸色户计;一经定籍 ,即不得更易,世袭其业,承担不同的赋役。由于没有实行定期籍户的制度,元代户籍脱离实际的情况尤为严重。 明太祖洪 武三年( 1370 ),命户部籍全国户口,置户籍、户帖。户帖格式由户部制定,颁行各州县,各州县照式刻印,给予里甲人户。十四年编制赋役黄册后,户帖逐渐失实以至废弃不用。所谓赋役黄册,是明朝用以管理户口、征调赋役的制度。因皆以黄纸为面,故名。十四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全国推行里甲制度的基础上,诏令编制赋役黄册。规定每里( 110户 )编为一册,册首类总为图,记载税粮户口之数。册凡四:一本进户部,所在司、府、县各存一本。黄册以户为单位,所编皆民户,故又名民籍黄册。黄册编定之后,发给各户一纸帖文,按四柱式写明该户所纳粮签数额 ,据此纳粮当差。黄册每十年编造一次。依据旧册,重填各户人丁事产的变迁。这既能掌握全国每户人丁事产的变迁,也是为了使赋役负担尽可能比较合理。民籍黄册外,又有军籍黄册。用以管理军户承袭军职、补丁勾军、防止脱免等。也是一式四份,即兵部与所在省、府、县各一份。 清沿明制,以丁口定赋役,需确查人丁数目,据以征丁赋,故有编审户口制度。大致为五年编审一次。编审办法 ,将户分军、民、匠、灶四籍,各定上中下三等。城乡各籍军民每百一十户划为一单元,城中称坊,近城称厢,乡村称里。坊、厢或里,推其中丁多者十人为甲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各户将16~60岁的丁男(个别省份,如江西,曾一度包括妇女)数目报告甲长,甲长以上逐级呈报,由户部汇齐全国总数,具疏奏报皇帝。清代历次编审,弊端甚多。各级胥吏借此勒索,百姓不堪其扰;有司官员恐因人丁数增而难于催征加收的赋粮,故意隐匿户口,不愿上报实数;商贾流民不能及时登记;偏僻地区及少数民族人丁更难统计齐全。因此 ,编审数字往往虚假不实。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康熙五十年钱粮册内载名的丁数为准 ,赋役永为定额;雍正年间丁税地税合一,将丁银摊入地粮 。这样,为定赋役而实行的人丁编审已经失去意义,故于雍正四年(1726)议停。乾隆 五年( 1740 ),令各督抚于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与谷数一并造报。乾隆三十七年谕永停编审。
法律分析
平时所说的户口,既包括家庭户的户口,也包括集体户的户口。但是,户口登记必须有具体的地址,只有人与地址相结合,经过户口登记机关的登记,才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户。户籍是指“登记居民住户的册籍”,所谓册籍,通俗的叫法就是“户口登记簿”,或者“户口本”。从古到今,我国的户籍都是由政府部门设计制订的,因此,户籍也是个法定名称。户籍是居民户口的法律凭证,没有履行户口登记的,就不能认定为有户口。户口是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没有户口的人口。户籍,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的户籍。户籍是指登记居民户口的册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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