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
破产重整,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
破产重组,是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2、约束性不同
破产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破产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扩展资料
中国的司法状况和司法体制可能难以保证重整程序的有效实施
由于重整程序的技术性较强,而且自由裁量权范围扩大,加之重整制度的适用一般耗资巨大,旷日持久,牵连的利害关系人众多,关系重大,因而有可能出现重整程序被滥用的问题。
同时,由于参与重整程序的企业通常规模较大,资产可能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国外,债权人分布地域广泛,可能各地、各级法院同时受理了许多诉讼,并采取司法冻结、查封等措施,这对中国的司法协调机制提出了挑战。
另外,中国行政干预司法和司法腐败的状况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行政干预的不当介入和法官滥用司法指挥权将使重整程序沦为实质上的行政化操作,使重整制度难以完全按照市场化操作而背离制度建立的初衷。
因此,如何防止重整程序在司法程序上被滥用,如何解决重整制度的启动与各地强制执行程序的协调问题,以及如何防止重整程序由于政府过度干预而失去制度建立的基本价值,也是中国在重整制度建立后必须面对的现实。
预重整归属于法院外程序流程,是新崛起的一种新式的“将法院外资产重组与法院内重整相连接”的困境公司解救体制。预重整主要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在司法机关的干预下,精确鉴别困境公司的重整使用价值,可以减少重整规章制度成本费,完成对有使用价值困境公司的尽快解救,并维护借款人、债务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多元化权益。
一、预重整和重整的区别有:
1、开始时间不同。
2、适用的对象不同。
3、具体措施不同。
4、内容不同。
5、要求不同。
二、预重整优势有哪些
(一)构建预重整制度的社会价值
(二)预重整能弥补现有破产重整程序之不可逆性
(三)预重整能减少强制批准的负面效应
(四)预重整可降低重整的司法和时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
(五)预重整能有效解决庭外重组遇到的少数债权人“钳制问题”
三、预重整的操作流程
1、债务企业的前期准备;
2、法院介入;
3、政府受理;
4、预重整实施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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