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和退休是一回事吗?哪些人可以享受离休的待遇?
离休和退休肯定不是一回事啊,而且离休和退休差距也是非常巨大的,甚至可以说是具有天壤之别。表现出来的不仅仅是养老金待遇和离休费的差别,还有医疗、政治待遇、社会地位、安置、住房等方面的很多差别。
目前退休的概念比较广泛,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只要是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都可以办理退休。退休的对象既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也有企业的职工,还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统称为退休人员或是叫退休职工。
但离休的概念是不一样的,离休的全称为离职休养。离职休养主要就是离开的原来的工作岗位,或是离开原来的工作单位,由于原单位或是地方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的文件规定,对离休人员进行安置休养,这种安置可以是集中安置,也可以是分散安置,除了按月发给离休费以外,还有一系列安置保障措施和福利待遇保障。
享受离休待遇的老人,绝大多数都称为离休干部,而没有离休职工这个称呼,从范围来说已经非常小了。从参加工作的时间看,不仅仅是参加工作,前面是有定语的,而且这个定语不能少,那就是指参加革命工作。离休的时间界限就是在1949年9月30日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从离休干部对象来说包含了这么几个方面的人员。
一是在1949年9月30日之前参加革命军队的人员,这里所指的革命军队是中国***领导的人民军队。如果你之前是在国民党军队后起义投诚过来的人员,那么你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就是从起义投诚到改编为中国***领导的军队时开始计算。
二是1949年9月30日之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当时供给制基本上就是国家包吃包住,并支付少量的津贴;在东北和其他解放区,1948年底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这里要注意的是享受薪金待遇的干部,主要是指1948年底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解放区的干部。
三是1949年9月30日之前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虽然有的人从事地下工作时不是干部,但后来都被提拔为干部或是到国有企业当工人,这也是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
四是1948年底之前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选拔为薪金制待遇的干部,或是参加革命工作时改为半脱产的干部等。
五是其他人员。其他人包含的内容比较多,比如建国前进入各级各类学校,训练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人员,民主党派的成员、建国前起义的两航人员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等。
对于离休干部的范围涉及的相关文件比较多,最基础的文件有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0)253号文件、国发(1982)62号文件。除了这三个基础性文件以外,各个部门和相关的省份还制定了很多补充性的规定。
从大的时间概念来讲是1949年9月30日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但由于全国很多地方是在1949年9月30日之后解放的,比如四川、重庆等地,还有后来西藏等,所以这些地方都是规定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都可以按照离休待遇来享受。
今年已经是2022年,距离1949年已经过去了73年,如果是16岁左右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到现在已经是80多岁到90岁左右。离休干部都是新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功臣,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每年国家在调整养老金时,离休干部都是一个单独的调整系列,一般不参加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综上所述,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群体,离休人员享受的是离休费,经费渠道是由参政单独预算来解决的;退休人员享受的是养老金待遇,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来解决的。享受离休待遇的人,主要是1949年9月30日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人,随着时光的推移,我国离休人员的数量越来越少。
法律分析:离休也叫离职休养,是我国的一种特殊的退休形式,1978年正式作为一项制度建立。离休的对象主要是老干部,具体为新中国建立前,即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中国***所领导的革命军队者,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者,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者;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度的薪金制的干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一直拥护***和坚持革命工作者。离休和退休的区别如下。一、概念不同。离休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退休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一定条件后,按规定退出工作岗位,申领养老待遇的制度。二、对象不同。离休对象为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统称离休干部。退休包括所有企业职员,含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三、办理退休条件不同。离休干部只要满足达到离休年龄,且满足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即可。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其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又符合本条(一)项规定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工人、职员因为年老或者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工作,但是,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该以退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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