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和文化有什么严格的区别吗?
人们总把知识分子当作文化人来看待,我觉得不妥。知识分子是掌握了一定知识的人,实质是工匠,知识工匠而已。不要混淆了知识与文化的概念。文化与知识是相互联系有互相区别的两个概念。前人的文化结果或者成就只能是后人的知识,后人掌握了并不意味着后人就拥有了文化,只能是掌握了知识。 什么叫文化?什么叫知识?什么叫知识分子?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定义的。文化,1、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2、考古学用语,指同一个历史时期的不依分布地点为转移的遗迹、遗物的综合体。同样的工具、用具、同样的制造技术等,是同一种文化特征,如仰韶文化、龙山文化。3、指运用文字的能力及一般知识:学习文化;知识,1、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2、指有关学术文化的:知识份子-知识界;知识分子,具有较高文化水平、从事脑力劳动的人。如科学工作者、教师、医生、记者、工程师等。从概念看而这就是有相当的区别的。 现如今,文化一词被广泛的滥用了,酒文化、茶文化等等。文化一词似乎已经贬值到了一文不值的地步。不论什么事情仿佛一和文化挂上钩就瞬间高尚了、高雅了。如此说来妓女现象干脆也叫做妓女文化、艾滋病也理所当然的可以称之为性病文化的组成部分了。腐败也可以称之为腐败文化了。那样,我们是不是可以开设一些相关学科,大学里也相应设立什么酒文化系、妓女文化系、性病文化系、腐败文化系了?培养一些此类学科的硕士、博士。不过至今尚没听说中国、就是外国也没听说有开设此类学科的。现今的中国人一向崇尚与国际接轨,可是在这个问题上恐怕是没有什么轨可接,不然以我们中国人的特性早就接上轨了。 笔者认为长期以来人们混淆了知识与文化的概念,致使人们在好多现实问题上产生了模糊认识,比如大学生就业问题上所产生的误区、错误认识。 知识就像词典定义的那样,就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从时间的先后上讲简单的说,就是一种前人给后是留下的对事物的常识和经验。文化是什么呢?笔者在词典定义的基础上认为是前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实践结合,经过探索研究所得到的关于世界、事物的原理、理论、及其体系的正确结论的总称。当然因为世界的多样性因而文化种类也是多方面的。因此我们所说的知识分子也就可以定义为:掌握了前人遗留的常识和经验的人。可见文化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要远远大于知识这个概念。拥有知识只是掌握文化的基础,有知识不见得有文化,有文化必定有知识。你熟记历史年代、历史典故、唐诗宋词,可是你并没有因此而领悟到什么、没有因此而形成自己的什么东西,那你只是掌握了这方面的知识而已,而不代表你有文化。人们总是用谁谁有学问来形容某人有文化、有知识,其实有知识不等于有学问,学问应该与文化同义。眼下人们都在炒作易中天等类人,易中天之类人有文化吗?我不敢妄下定论。但我敢说仅就其解说《三国演义》之类的作品而言,他们只是做了一些类似翻译的工作而已,仅仅是像翻译一样起到了一个工具的作用而已。并不代表其有文化,而只是具有了这一方面的知识而已。 那么到底是什么人可以称作有文化,什么人可以称作有知识呢?我认为有文化的人必须是开创了某一领域的人、或是拓宽了某一领域的人或是对这一领域有所贡献的人,简而言之就是有所创造、发明、开拓的人。比如科学领域的牛顿、爱因斯坦、毕升、祖冲之;文学领域的曹雪芹、雨果、李白、毛泽东;教育领域的孔子、陶知行;哲学领域的黑格、马克思、董仲舒等等如是者。我们所说的知识分子是不是可以进一步这样定义:“掌握了一定知识在从事创造文化工作的人或知识工匠”。你创造出了文化成就你就是文化人,不然你就是一个没有成就的创造文化的人、一个没有成就的知识工匠。如此说来知识分子就是掌握了一定前人遗留的常识和经验的工匠。这样就好解释很多事了,过去人们对知识分子很不好解释,在划分社会阶层时很是不好确定,划为单独一个阶级似乎知识分子变成了统治阶级与剥削者,知识分子不接受。划为劳动人民普通百姓不乐于接受。因为虽然说是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可是老百姓总认为是有知识的人在领导自己,就连孔圣人都说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嘛!如果用工匠理论或观点来解释就好多了。所谓阶级只是以所持观点、理念、理想、和所处的现实境地而划分的。任何阶级都由不同的人群组成,即普通劳动者、技术工匠、知识工匠。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接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普及,人人都会变成了有知识的工匠。现在大学生就业难,正是社会对知识分子的概念认识理解不清的结果,就业需要技能,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并不就是拥有技能。现在的大学特别是我国的大学培养的都是理论研究型学生,可是社会并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理论工作者,人的能力也决定不可能人人都成为理论工作者,掌握知识并不代表你可以具备研究能力。社会需要的绝大多数是工作在社会实践一线的拥有一定相应技能的劳动者、工匠。今后大学教育普及了,大学文化水平只能是普通劳动者必备的知识结构而已。当然,知识可以提高人们、人群、社会的素质。学校学到的知识仅仅是书面的,机械的,要想变成一个真正有的文化的人、一个有能力的人,还需将书面知识应用到在社会实践中,与实践结合,再学习、再创造。最终你是不是一个真正有文化的人、有能力的人还需要社会实践来评判、鉴定。 文化是一种思想结果、是一种思维方式、是一种思维体系、是一种理论观点、是一种理念;也可以是一种技能、秘方、生产方法等等。如此说来,你说爱因斯坦是文化人,但不可以不认为爱迪生就不是文化人。你说孔子是文化人,但不可以不认为毕升就不是文化人。你可以说袁隆平是文化人、但你不可以不认为雷锋、铁人王进喜就不是文化人。因为他们都创造了方法、精神,同样推动了社会进步。可不可以这样表述;各行各业的精英都是有文化人。在我们这个社会的确有有一些人包括所说的精英
司法不同于行政执法。前者与后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司法是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纷争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并不采用诉讼方式。“诉讼”的本义就是既有告,也有辩,并且是要使纷争得以解决的活动,它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充分争辩的权利,并且最终由法院作出是非曲直的裁断。相比之下,行政执法活动就较为简单,尽管也要作出是非的裁断,但往往不可能为当事人提供充分争辩的程序和机会。
第二,司法是具有最终裁决力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则不具有这一功能。司法的最终裁决力是只有法院才能拥有的一项国家权力。行政执法虽然具有裁决是非的功能,但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最终解决。尽管法院的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与行政裁决结果是一致的,但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只有经过法院依照严格诉讼程序作出的裁断才被认为是公正的。这就有了“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说法。现代法治理念之所以要确立和强调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并不等于说司法解决的结果最后一定就比行政解决的结果要公正,而是在于司法是依照包括公开审判、辩护、回避、上诉等一系列程序来最后实现的裁断是非的方式,它具有兼听则明的特点,因此,较之行政解决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纷争当事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给予其申辩和权利救济的机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本身内含着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并不等于这一价值的必然体现。司法作为解决纷争,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对纷争的解决所体现出来的对公平正义原则的符合性,因此,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活动来体现。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活动的结果和过程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具体地讲,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第二,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最高准则。司法之所以具有平定纷争的功能,主要取决于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一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公正性。如果裁判没有强制执行力,纷争当事人可以不去执行其裁判结果,纷争就可能难以平息,裁判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如果裁判不公正,则不可能服人,也不可能真正平息纷争,或者说即使强制当事人执行了不公正的裁判结果,也还可能导致新的纷争。由于司法裁判被赋予了国家强制执行力,因此,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否公正,当事人都会被强制接受。如果司法不公,实际上就等于对纷争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的侵害和掠夺,是对公平正义价值的严重损害。因此,司法活动正当性的关键在于司法公正。具体来说,司法公正对于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当今时代,和谐社会应当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增长与效率,而且应当包括民主法治在内的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是这一基本要求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维护司法公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在整个社会确立法律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威,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法律也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司法公正对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和维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执法可以向人们明确昭示: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们可以从中获得一种稳定的行为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尊法和守法的心理,从而使法律的评判功能和导向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拥护,必然进一步维护法律至上的权威。反之,如果司法过程和结果是不公正的,人们不仅会怀疑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而且也必然动摇对法律尊崇的理念,进而影响对法律权威和法治社会秩序的维护。
第二,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正是由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
鹏仔微信 15129739599 鹏仔QQ344225443 鹏仔前端 pjxi.com 共享博客 sharedbk.com
图片声明:本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本站只作为美观性配图使用,无任何非法侵犯第三方意图,一切解释权归图片著作权方,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恶意碰瓷者,必当奉陪到底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