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预告登记和房产证区别
法律主观: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包含的范围不一样:产权证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指的是可以证明产权归属的所有的证件,主要包括土地证,房产证等。房产证是一个明确的概念,也专指那个房本。
法律客观: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旨在使物权于未来发生变动的债权所为的登记,以及个别情况下保全尚未本登记的物权所为的预备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1款的规定,预告登记之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换言之,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担保手段,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实现其进行物权权利变更的债权请求权。它限制债务人违背其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权限,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义务进行处分的情况下也能够取得物权。所以《物权法》第二十条第1款后句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中登记的内容为以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也就是基于“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预告登记的范围包括买卖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其中买卖房屋包括现房买卖和期房买卖;而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对房屋交易而言,主要是指设定房屋抵押的协议,也包括期房抵押与现房抵押。在期房的买卖和抵押交易中,由于相关合同的签订与物权登记的间隔时间较长,可以充分发挥预告登记保全相关债权请求权的目的,自然可适用预告登记。而对于现房买卖和抵押,虽然办理签订合同与办理登记间隔的时间很短,债务人违背合同义务再次处分房屋的可能性很小,但现实的交易方式多样,不排除当事人有此种需要。如在房屋分期付款的买卖中,卖方为了防止买受人违约,而与买受人约定,只有在最后一笔房款付清之后才与买受人一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买受人为了使自己在全部房款付清之后能够确定地得到房屋所有权,阻止出卖人一房多售,也具有申请预告登记的需要。根据此范围及《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预告登记可分为以下四种:(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法律分析:1.两者意思 商品房已备案: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是购房户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房协议后,一个月内报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程序。 商品房已预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指购房人签了预售合同买期房,暂时不能办产证...2.两者区别: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是二个不同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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