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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院从事工程总承包优势有哪些

一语惊醒梦中人1年前 (2023-12-15)阅读数 14#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采购总承包

1、设计院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优势

1.1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紧密配合,打造精品工程

设计、采购、施工在一个公司内进行,设计工程师、采购工程师、施工工程师可以随时相互沟通渗透,充分交流技术,取长补短,能有效地克服以往设计、采购、施工分立,分属不同的公司存在的相互制约和脱节的矛盾,能够有效避免设备采购和施工环节由于没有完全理解设计意图,而造成错误和问题。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工程师可以充分与采购、施工管理人员沟通,首先做到总体布局科学合理,从方案上克服设备制造和施工工艺上的不合理性,从工艺方案中优选既可做到满足工艺功能性要求,又能满足制造和施工合理性的最佳方案。在详细设计阶段,可以从细节上随时仔细听取制造和施工方面的建议,不仅使工艺设计技术合理,还可以使制造和施工技术合理,进行细部的优化设计,更加体现出三位一体技术(指设计、采购、施工)的科学性、合理性。设计、采购、施工可以科学合理的深度交叉,综合考虑设计、采购、施工流程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既尊重客观规律,又打破常规,充分结合起来研究,找出工程项目建设的关键路径和重大节点,在完成方案设计的情况下,设计可以为那些制造周期长的标准设备尽早提出采购技术资料;为那些制造周期长的非标准设备尽早出订货图;为尽早施工基础,参考类似工程经验提前设计;为尽早准备量大和特殊的施工材料,先出材料准备资料;还可以在不改变设计意图的情况下,由采购、施工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优化设计。这样,设计、采购、施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可以形成最优化的网络计划,在关键路径上狠下功夫,对于那些非关键路径,可以合理安排资源支持关键路径工作,显著缩短工程建设周期。而且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后,可以使公司既积累设计经验,又积累采购和施工经验,经过总结,把相似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用在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持续改进与提升上,避免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使工程项目建设一次比一次改进提升,整体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为打造精品工程项目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节约社会资源,实现多赢,为业主早日获利创造条件,使工程建设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1.2有利于控制工程建设造价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设计院搞工程总承包,他掌握着很多专有技术和专业技术,可以通过技术方案的优化,降低投资。设计院转制为工程公司搞工程总承包,可以使设计工程师更加关心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优化总图布置,使设计出的总图方案,既能实现工艺流程、工艺布局、物料流程合理,又能简化各种介质流程,使运行更加经济,达到节能降耗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同时,可以通过方案优化、专业间沟通配合协调优化和各系统工艺布置、工艺配置、工艺装备和各专业先进技术设计优化等多级优化,降低造价,节约投资。设计院搞工程总承包,可以实现集中采购,可以给予优秀分包商长期的技术支持和订单吸引,形成紧密有效的供应链,从而降低采购价格。在施工管理上,可以依靠强大的设计技术力量,优化施工方案,降低施工成本。1.3有利于工程设计改进和加快技术创新的步伐

以往设计院只做设计,设计工程师很少参与采购、施工过程。设计院改制为工程公司搞工程总承包,设计工程师参与采购、施工、调试全过程,与相关市场密切接触,对制造和施工中的技术要求更加清楚,并能直接将发生的问题和教训运用到后续工程设计的持续改进中,可以使工程设计水平不断提升。采购、施工工程师也可以多了解设计技术知识,提高采购和施工工作水准与质量。设计、采购、施工工程师深入实践,通过实践提高技术水平,使工程项目实施实践成为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自主集成的源泉。使企业技术创新、自主研发、自主集成研发具有不竭动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动科技进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4可以使业主

企业的技术骨干把精力放在抓好生产、提高效益上

具有设计功能的工程公司,专业配套齐全,技术实力强,可以使建设单位实施工程项目具有技术保证,用不着再走从生产第一线临时抽调技术骨干组成建设班子的老路,从而避免了影响建设单位正常生产和出现工程结束时抽调的技术骨干人员不好安置的问题。这一点对于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建设单位尤显突出。

1.5能够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整体管理水平

设计院从事工程总承包优势有哪些

设计院可以发挥对项目进行整体调控的优势,能充分把握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进展情况;能通过专业的细致分析管理,最大限度地将进度、费用、质量、安全结合在一起,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从而使进度、费用、质量、安全控制在既定的目标值范围内;有利于培养懂设计、采购和施工管理、工程商务、善于沟通的复合型人才,从而提高项目总体实施水平,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本人学建筑新生,求以下关系:施工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方,甲方,乙方。希望解释通俗易懂。

EPC总承包项目相对于单纯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目在许多方面差异很大,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

1、项目管理幅度不同:

设计项目仅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最多再加上编制相关设备的招标文件、协助业主进行设备招标;施工项目仅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

而EPC总承包项目负责整个工程(或主体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开车,甚至包括一些通常由业主负责的事项(例如:运行维护手册编制、全厂运行标识、对业主运行人员的培训等)。

2、合同模式和合同责任不一样:

设计合同大多数为总价合同,通常设计合同承担的是有限责任(除非是恶意行为),其最高责任最高不得高于设计合同总价。

而对于施工合同而言,其合同模式通常是工程量清单/暂定总价/固定单价模式,承包商仅承担其合同范围内施工工作的相关责任,不对整个项目的工程进度、性能指标负责,而且其可以由于其他项目干系人的过错(例如设计延误、设计错误、供货延误、供货缺陷等)或变更向发包人索赔。

而EPC总承包模式通常是采用总价模式,合同对总承包商有明确的合同目标(例如安全目标、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等)以及严苛的考核条件(例如机组性能考核指标和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标等),达不到目标或考核指标的处罚额度非常大;

在国外“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标”落实到合同条款就是“拒收”条款,这就非常可怕了,处罚额度大些也就算了,因为这意味着可以用“金钱”来弥补过错,而“拒收”条件意味着拒绝接收整个工程,毫不夸张地说,严重时一个大型总承包项目为业主“拒收”就有可能导致总包企业破产!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采用总价模式的总承包商很难通过变更向业主索赔,只有当相对于总承包合同发生“范围变更”(发包人改变总承包工作范围)或重大技术条件改变方可向业主进行变更索赔;

总承包合同工作范围内的设计变更造成的返工、延误或供货商的供货延误、质量缺陷等均无法向发包人索赔。

这意味着EPC总承包商承受着双重压力:

一方面建设单位通过采用总价模式的总承包合同将大部分以往传统建设模式由业主承担的重大风险转移给了总承包商,总承包商承担的是完全责任(一个有经验的总承包商应该承担的);

另一方面,由于总承包商的分包商(设计分包商/设备供应商/施工调试分包商)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总承包商无法将合同风险完全转移给相关分包合同责任方。

3、效益和利润来源点不同:

设计合同对设计企业的效益利润点来自设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固定总价模式下,完成设计所消耗的标准人工时越少,意味着成本越低、效益利润越高;

施工合同对施工企业的效益利润点主要在于降低专业分包成本、材料采购成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带来的综合成本降低、整体效率提高带来的效率,有些合同管理水平高的施工单位会将索赔作为赢利的主要手段。

前面讲了EPC总承包商面临的风险,但往往“风险与机会并存”。

采用总价合同模式的总承包商,可以从设计优化入手,只要不违反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总承包商合理的“设计优化”不应导致合同总价的调整,从而可以通过设计优化取得效益,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书籍提出总承包项目“以设计为龙头”的缘故。

第二,总承包商可以从“管理出效益”入手,由于EPC总承包模式实现了设计、采购、施工调试一体化,只要管理到位,相对于传统业主自主建设模式一定可以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建设成本,从而取得综合效益。这就是衡臣所说以“以项目管理为核心”。

4、工程目标和项目冲突管理思路不一样: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目标很单纯,仅对相关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的合同目标负责,其目标与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无法完全统一;

说白了,他不会与发包人一条心,因为他仅对单项目标负责却不对总目标负责,外部出问题往往成为自身履行目标不力的借口,甚至有些施工单位将其作为索赔机会心中暗喜。

而EPC总承包商的项目目标和建设单位基本上是高度统一的,例如项目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和成本目标,并且建设单位(发包人)通过合同条款给了总承包商巨大的压力。

采用EPC总承包建设模式后,工程建设的主体应该是总承包商、业主是监管单位、监理是业主聘请的施工管理监督单位。

5、工程干系人复杂程度不同:

设计项目面对的干系人比较简单,其面对的通常都是由知识分子组成的业主管理人员、工程监理、施工调试单位技术人员、政府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师等;

施工单位面对的干系人相对复杂,除了业主、监理、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这类大多由知识分子组成的干系人外,施工单位还直接面对专业分包队伍的包工头和农民工;

而EPC总承包商不仅面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干系人,还面对众多设备供货商的干系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EPC(工程总承包)

甲方=建设单位(谁出钱,谁就是甲方)

乙方=施工方 (谁出力,谁就是乙方)

谁出的设计图并且被政府部门通过谁就是设计方(一般都是XX设计院)

如果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允许或者没有限制乙方分包工程权利的条款,并且乙方从甲方接到工程后将工程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给他人承包,那: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总承包方

A要修一栋楼,A找B设计,C找A接下全部工程,然后C将土方开挖交给D。

A=建设单位=甲方

B=设计方

C=施工方=乙方=总承包方

D=分包方

另外现在房地产开发的主流合同中都会有这个条款: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因为分包的话容易产生问题和纠葛,一般是工程款和质量责任划分的方面

至于像万科这种龙头就更不得了了,直接把设计图给施工方然后给个价钱,一句话:这个建筑我就给这么多钱,做不做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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