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辖市、地级市有什么区别呢?
一、性质不同
1、省辖市:即由省级行政区管辖的市,地级市和省直辖县级市均为省辖市。
2、地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区划类别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由省、自治区管辖。因其行政地位与地区相同,故称“地级市”。
二、设立条件不同
1、省辖市:“省辖市”的行政区划(行政分区)为市辖区,包括城市服务功能的郊区,官方对“省辖市”既作为行政区划,同时也作为城市看待;尽管“省辖市”行政地位不低于地区,但官方统计上将“省辖市”和“地辖市”作为“市”单列,并未作为地级行政区统计。
2、地级市: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等。
扩展资料:
地级市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
1、既设市辖区,又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亦代管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此类地级市占绝大多数。
2、只设市辖区,不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亦不代管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如乌海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鄂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海口市、三亚市、克拉玛依市。
3、既不设市辖区,又不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亦不代管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这些地级市下面直接辖乡级行政区,如东莞市、中山市、三沙市、儋州市、嘉峪关市。
百度百科-省辖市
百度百科-地级市
省辖市,即由省级行政区管辖的市。中国共计312个省辖市,包括293个地级市、19个省直辖县级市。
在中华民国的宪法中称为“市”,隶属于省政府,地位与县同级。依地方制度法规定,人口聚居达50万人以上未满125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设省辖市,其地位等同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级市。
1983年起开始推行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全部改称“地级市”;与“省辖市”对应的有“地辖市”——即直属地区管辖的“市”;“地辖市”自1983年开始改称“县级市”。
“省辖市”的行政区划(行政分区)为市辖区,包括城市服务功能的郊区,“省辖市”属于真正意义的城市。官方对“省辖市”既作为行政区划,同时也作为城市看待;尽管“省辖市”行政地位不低于地区,但官方统计上将“省辖市”和“地辖市”作为“市”单列,并未作为地级行政区统计。
“地级市”实行“市管市”和“市管县”,其行政区涵盖各种形式的县级行政区。
“省辖市”改“地级市”以后,成为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省、自治区主要行政分区形式,并作为地级行政区纳入官方统计。
随着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的深入,到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325个地级行政区的51.1%,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区划类型,只有少部分的县级市升级为地级市。现地级市达到293个,占333个地级行政区的88%。比外,有些县级市也直接由省、自治区管辖,它们也为省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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