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和审判员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一、审判员和审判长的区别:
1、审判长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
2、审判员是从事法院的工作,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二、承办法官是指具体案件的主办法官。一个案件在法院立案后,法院会将其制定给一个法官负责办理,承办法官要负责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对案件的质量负责。审判长就有两种意思:第一就是在审理具体案件的合议庭中担任主要审判职责,对该案审理负责的法官,就叫审判长,而其他合议庭成员就是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第二,审判长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一种职称,只有被任命为审判员两年以上才能竞争上岗审判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衍生问题:
审判长的职责有哪些?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法律分析:顾名思义,所谓庭长,是指一个法庭的长官,是一种行政职务。所谓主审法官,是指法院在审理一件案子的过程中,主持该案审判的法官,是一个人。
法庭庭长需由本院院长提名,当地人大任命方可有效;反之,庭长职务的免除程序也是一样的,同样需由本院院长提请,当地人大免除。所以,庭长不是谁想当就能够随便当得上的。一旦任命,这种职务是长期性的,其在任期内对所管辖的法庭负全责,直至任期届满或终结。
任主审法官就简单得多了。在一个案件较复杂的情况下,需要组成3人以上的合议庭来审理,这就需要一个主审法官。主审法官一般由庭长担任,也可以由其他资深法官担任,还可以由院长直接指定某法官担任。当然,如果某案件的审判工作只由一个法官来完成,那么TA就是主审法官了。请注意,本段中使用的是“担任”一词,而不是“任命”。主审法官(或者是审判长)是临时性的,TA只对审理的本案负责任,案子审判完毕,这个职位也就不存在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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