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和重组的区别
1.不同的定义。重组主要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有保值、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从而摆脱债务危机,恢复业务。重组是指通过买卖主营业务以外的固定资产来改变主营业务。
2.不同的影响。重组可以拓展公司的运营模式,提高公司效率,这一般是好消息,但股价是否上涨取决于重组项目的规模;重组一般指破产重组,所以有很多空头消息,股价可能会下跌。
3.不同的时间限制。重整期限由企业各方自行决定,没有时间限制,可以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决定。但重整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重整程序将停止。
4.不同的成本。(1)公司重整,因为不是法定程序,没有法律成本。(2)破产重整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不可避免地有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也有好处。例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在重组后将停止计算利息。对于负债巨大的企业,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例如,管理者可以通过取消不利的、无利可图的(或低利润的)和昂贵的合同来大大改善企业的商业环境。
5.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不同影响。(1)公司重整完全是自愿的,即使没有达成共识,也不会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2)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解除尚未履行的合同的权利。管理人行使此类解除权并不构成违约,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根据公平原则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属于普通债权。因此,这种权利使管理者在谈判中拥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者取消一切不利的、无利可图的(或低利润的)和代价高昂的合同,从而大大改善企业的营商环境。
6.计划通过的不同条件。(1)公司重整计划完全是自愿的,必须取得全体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整计划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2)破产重整计划不需要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在某些情况下,即使重组计划未能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的同意,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批准重组计划。
7.不同的时间效率。(1)资产重组期限由各方自由意志决定,无实质限制。(2)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否则,重整程序终止,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由于未能达成一致的重组计划,它将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因此,有关各方都会认真对待,增加谈判诚意,减少不必要的扯皮,提高效率。
法律分析:资产重组是指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进行符合资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与改变,对实业资本、金融资本、产权资本和无形资本的重新组合。重组是企业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即获取利润及股东投资回报率最大化,充分使用管理和资源以及对付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重组会引起资产或资本以及管理策略的改变。
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债务重组的原则。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确定企业在不继续融资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续交易,或者如果需要进行继续融资,确定所需的金额、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资的人士。企业按照需要注销债务的规模以及所需融资的金额,确定合理的方式,在为公司提供资金的各方间分散注销的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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