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主观:
我国法律虽并未明确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些判例认定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其学理基础在于销售者、生产者对消费者应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在学理上,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在客观上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制度。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负有不同的债务。(二)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三)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各个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联络。(四)数个债务人的内容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份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五)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不过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说这种求偿关系不同于连带责任中的求偿关系。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在责任承担上对权利人而言有着相同的法律效果,权利救济多了一重保障,但二者仍然有所区别:连带责任中的各债务因有共同的目的,故债务人间具有主观上的联络,各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具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共同目的,彼此互相结合,其各个的债务均是实现此共同目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间并无主观之关联,没有共同目的,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各债务人对债务的发生绝无主观上的共同联系,不过因所要满足的法益在客观上彼此同一。
消费者市场的基本特点如下
1.非盈利性。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获得某种使用价值,解决自身的生活消费的需求,而不是为了盈利去转手销售。
2.非专业性。消费者往往缺乏专业的商品知识和市场知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容易受商家,厂家宣传服务态度和商品质量的影响。
3.层次性。由于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不同,所处社会阶级也不同,因此消费者的需求会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
4.替代性。消费需求不仅受到消费者的内在因素影响,也会收到时尚,环境,价值观等外在因素影响,时代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也不同,因此消费者市场的商品具有较强的替代性。
5.广泛性。消费者市场不仅购买者人数众多而且分布地域广,从国内到国外,从城市到农村,消费者无处不在。
6.流行性。消费需求不仅受到消费者的内在因素影响,也会受到时尚,环境,价值观等外在因素影响,时代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也不同,因此消费者市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流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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