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新冠风险等级划分3个等级
1、低风险:无确诊病例或连续14天无新增确诊病例;
2、中风险:14天内有新增确诊病例,累计确诊病例不超过50例,或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未发生聚集性疫情;
3、高风险:累计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有聚集性疫情发生。
2020年2月,国家卫健委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总的来说,疫情高中低风险区域划分标准是根据一个街道或是社区14天内有无新冠的确诊病例、有多少确诊新冠病例,进行划分高中低风险等级地区,同时具体划分标准需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转变进行适时调整。
一、防控措施
1、对于高风险区采取封控措施:足不出户、上门服务。
2、低风险区域实施防范措施,即“个人防护、避免聚集”。
二、解除标准
1、高风险区:无新增感染者连续5天,降为低风险区域。高风险区符合解封条件的及时解封。
2、低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没有高风险区,低风险区域改成常态化防控。
三、风险区外溢人员管控措施
1、高风险区:高风险区外溢人员隔离要求为7天居家隔离.居家隔离期间不得外出、赋码管理。隔离的第 1、3、5、7 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2、低风险区域:流入地对有低风险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3天以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查(3天2检)。
注:风险区外溢人员管控措施适用于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员流动,各省辖区内高、中风险区外溢人员管控措施由各地制定。
法律依据: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
一、针对风险人员的隔离管理期限和方式,第九版防控方案提出,将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隔离管控时间从“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前不要求双采双检;将密接的密接管控措施从“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二、围绕封管控区和中高风险区划定标准,第九版防控方案将两类风险区域划定标准和防控措施进行衔接对应,统一使用中高风险区的概念,形成新的风险区域划定及管控方案。
三、为进一步完善疫情监测要求,第九版防控方案明确,加密风险职业人群核酸检测频次,将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核酸检测调整为每天1次,增加抗原检测作为疫情监测的补充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法律分析:一级,实施对医疗卫生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各级政府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作出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学以及密切接触者集中定点隔离等措施。二级,启动省级重大疾病联系会议;实行病例定点医院收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发热者进行医学观察;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对发热者进行医学观察;消毒、健康教育与咨询等其他公共卫生措施;公布咨询电话和疫情报告专用电话,发布疫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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