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和调解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主观:
二者区别如下: 1.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 诉讼 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和解仅有双方当事人参与其中,调解则有人民法院参与。 3.调解结束后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和解则不具有执行力。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和解和调解的区别
1、调解必须要双方自愿进行,未开始的不得开始,已开始的不得继续;仲裁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予以排除,更不允许当事人单方随意改变或终止仲裁程序。
2、调解没有固定的程序规则;仲裁则要依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进行。
3、调解是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其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
4、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完全同意;仲裁作出的裁决则无须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作出。
5、调解协议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仲裁中,裁决书一经作出便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和解与调解的区别如下:
1、和解与调解的性质不同,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和解与调解的参加的主体不同,调解由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和解与调解的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同时调解结束后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和解则不具有执行力;
4、和解与调解的定义不同,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的问题上有分歧。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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