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和人治的区别
费孝通先生把人治与德治法治分开,强调德治与法治都离不开人治的观点,我则心存疑虑。我个人理解是,“人治”,即凭领导个人的主观臆断进行治理。而这种治理方式没有监督、纠错等有效的机制对***进行约束,即可能出现两种状况,一:***道德水准高,是所谓贤人,则这种治理是谓“德治”;而如果领导者道德水准情况相反,则出现的是一种“非德治”状态,我国古代无数暴君的政治即是如此。也同时可以看到,在人治的社会中,平头百姓只能去祈祷统治者的德性,即道德行政-----但历史告诉我们,统治者的德性是永远靠不住的!(阿克顿勋爵说: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从这句话中也可以看出,在不受监控的权力所产生的罪恶欲望面前,德性的不堪一击!)
1、德治不等于人治,你不能犯偷换概念的错误:把德治等同于人治,而后予以批判。这个错误与上次一样:你把我说的以德治国改成“依德治国”而后予以批判。你说那是笔误,可能对你是这样,但对于许多法学界的名流来说就是有意识的“笔误”,呵呵,希望诫之。至于德治和人治之间的区别,我希望你能先下功夫搞清楚,然后再来说话。也许很多人都把德治等同于人治,但你不能,因为你是研究者、思考者。
2、道德何以不能成为信仰?法律的实质决定了它永远是统治工具、维护社会制度、社会秩序的工具,而把法律工具当信仰,本身就是抬高了工具的地位,贬低了道德价值对于一个人和社会的绝对意义。你的出发点是好的,许多法学界的名流未必有你这么好的出发点,以前的刘涌案和最近的余震东案可能就从某个侧面表明了这一点。而道德法律化更是把植根于人性内在的东西外在化,把价值的东西工具化。实际上,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已经把法律提高到了至高无上的治国“根据”地位了,而把道德降为工具了,把道德作为治国的一种工具,道德已经被工具化了,法学界还在说“以德治国”这种说法不正确。太令人匪夷所思了!我的理解是法律应该符合道德原则,建立在某种道德原则基础上,法律应该有助于崇高道德的弘扬:法律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取消法律——因为它本身是历史的产物,也会随着历史的变化而自我消亡;但道德却与人类同长久、共存亡,道德是人性天然的存在(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则,是人类这个物种最基本的生存规范(套用孟子的话:无道德涵养,非人也)。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假如每个社会成员都是道德高尚的,那么就不会出现违背社会秩序的事情,社会安全、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自然得到保障,就不要付出那么多的代价去维持一个越来越庞大的执法队伍,就不要付出那么大的治安成本(已经占到GDP的9%了!),这些财富就可以用来直接造福社会成员。这当然只是我的一种设想。我的意思是说,与其在法律信仰上作那么多的文章,还不如从根本上、基础上、社会和人性的深层抓住道德信仰问题:为什么不让人把道德作为一种信仰呢?中华民族几千年被实践证明的优秀道德传统、社会主义的道德信条、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进步的道德信条,为什么不可以成为信仰?如果道德真正成为信仰,你还会头疼人们去犯法吗?还会头疼执法者不严格执法吗?你会说把道德作为信仰太难了,但是难道把法律作为信仰就比这容易多少吗?
3、崇拜法律万能者的一个人性悖论是:人性(可能不包括执法者本人)是恶的,所以必须以恶制恶,才能使人不作恶;但“以恶制恶”者(即执法者)的人性例外,执法者的人性是善的,否则他会滥用法律;如果执法者的人性也是恶的,那么就需要另外高于他们的执法者来监督他们的执法,而这一部分人的人性则必须是善的,否则他们也会滥用他们的执法监督权:如此层层设置执法——执法监督——执法监督的执法监督——执法监督的执法监督的执法监督——……将无穷尽矣!最终必然要找到一个(一批)而至高无上的至善的“圣人”,他的人性天然是善的(压根儿就不会想到去做恶,呵呵),他不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公正无私等等。——难道不觉得这样的社会执法成本——社会安全运行成本太高了吗?难道不觉得这里边的逻辑存在问题吗?那么法学界是如何处理这个人性悖论的?法律万能属于制度万能的一种,谁都知道,制度是人制定的,也是一种为了实现某种社会目的而设置的工具,而制度也是由人来执行的,恶人来执行制度和好人来执行制度,结果大不一样啊!为什么?所有制度万能(制度崇拜)论的人性预设及其逻辑悖论都与法律的人性基础问题相同。很多学者都以为制度是决定性的,建立了制度就万事大吉了,那么法学界又是如何处理这个制度的人性悖论的? 这实际上就是一个问题。你思考一下吧。
1、地位: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2、法治作用: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德治作用:德治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从而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
3、实现途径:法治,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德治,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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